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
要求和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
阅和了解相关拟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业绩等情况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赵仲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经查阅本次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资格,拥有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赵仲
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此页无正文,为《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
理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翁君奕:___________________
2016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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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吴俊龙:___________________
2016 年 9 月 2 日
【此页无正文,为《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
理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郭小东:___________________
2016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