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金冠电气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超 联系电话:0755-23995226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勇 联系电话:1804985157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
已督导公司建立并完善相关规章制
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度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列席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列席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1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未 督促公司尽快公告;公司已
公告。 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公告《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1、公司未建立《公司董事、 1、督促公司尽快建立《公司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度》 ;
2、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理制度》;公司已于 2016
未对责任追究做明确规定。 年 8 月 15 日制定并于次日公
告该制度。
2、督促公司尽快完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就责任追
究做出明确规定;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修订该规
则,对责任追究做出明确规
定,并于次日公告该制度。
3. “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2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徐海江关于公
是 不适用
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郭长兴、徐海涛、张文福、李晓
是 不适用
芳、许哲、吴宗南关于公司股份锁定的
承诺
3.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金志毅关于
是 不适用
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4.公司设立的持股公司长春市京达投资
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关于公司股份锁 是 不适用
定的承诺
5.公司股东吉林省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吉林省诺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
圳市红土信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 是 不适用
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莎、杨洪
柱、滕建伟关于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6.持股 5%以上的股东徐海江、金志毅、
是 不适用
郭长兴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承诺
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是 不适用
3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8.持股 5%以上的股东徐海江、金志毅、
是 不适用
郭长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上市前全体股东关于规范及减少关 是 不适用
联交易的承诺
10.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控股股东徐海江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是 不适用
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措施的承诺
1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是 不适用
虚假陈述的承诺
12.控股股东徐海江关于社保及住房公
是 不适用
积金的承诺
1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 是 不适用
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2016 年 5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称“深交所”)发布《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的公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证券”)兰翔和伍文祥作为欣泰电气的
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深交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3 条、第 4.6 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深交所对丹东欣泰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2016 月 7 月 25 日,主办券商兴业证券收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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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兰翔、伍文祥)》[2016]91 号。兴业证
券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 IPO 过程中,未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
IPO 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
荐书》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
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
项检查自查工作报告》(以下简称《财务自查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将相关当事人
处以以下处罚:
一、对兴业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1,200 万元,并处以 2,400 万元罚款;没收承
销股票违法所得 2,078 万元,并处以 60 万元
罚款。
二、对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同日,证监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
定书(兰翔、伍文祥)》[2016]9 号。对兰翔、
伍文祥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
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 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
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
兴业证券收到处罚书后出具了《关于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司表示将认真吸取教
训,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全面加强和改进保
荐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杨 超 李 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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