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电气”)拟向七台河佳兴风力
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兴风电”)、七台河万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万龙风电”)全体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佳兴风电、万龙
风电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过程中本公司/本企业所提供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性,本公司/本企业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在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中,向九洲电气及其为本次交易而
聘请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企业承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确认及承诺均为真实、准确
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企业保
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
排或其他事项。
本公司/本企业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九洲电气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企业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本公司/本企业在九洲电气拥有权益
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
户提交九洲电气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
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
公司/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黑龙江澳加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于鸣辉
承诺人:舟山融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授权代表(签字):陈卓卓
2016 年 9 月 2 日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电气”)拟向七台河佳兴风力
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兴风电”)、七台河万龙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万龙风电”)全体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佳兴风电、
万龙风电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过程中本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性,本人特此承诺如下:
本人保证在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中,向九洲电气及其为本次交易而聘请的中介
机构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等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资料副本或复印件
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确认及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
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本人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九
洲电气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
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九洲电气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
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九洲电气董事
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
交 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
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
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
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
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刘垒志
签字:______________
2016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