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
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27,353,645.31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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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贤 汤 标 张 斌
201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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