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怀律师、罗亮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 日 14 点在北京天竺空港工业
区 B 区裕民大街甲 6 号公司 4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与会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刘彦明
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47,947,3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3158%。公司
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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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48,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95,947,3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3158%。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4%。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四)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向购房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进行授权的
议案
(五)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六)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卞云鹏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贺锦雷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刘彦明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张成禄
(七)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吴红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李金通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王再文
(八)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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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张素琴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黄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对议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议案(一)、(六)、(七)对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三)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947,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弃权股份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2、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947,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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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947,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4、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向购房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进行授权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947,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947,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6、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卞云
鹏
表决结果:同意 195,947,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贺锦
雷
表决结果:同意 195,947,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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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刘彦
明
表决结果:同意 195,947,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张成
禄
表决结果:同意 195,947,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7、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吴红
表决结果:同意 195,947,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李金
通
表决结果:同意 195,947,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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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王再
文
表决结果:同意 195,947,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8、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张素
琴
表决结果:同意 195,947,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黄聃
表决结果:同意 195,947,3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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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页 无 正 文 , 为 《 北 京 市 天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北 京 空 港 科 技 园 区 股份 有限 公
司 2016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之 签 字 盖 章 页 )
见 证律 师(签字)
张 圣怀:
罗 亮 :
二 O-六 年 九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