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1 证券简称:江苏国泰 公告编号:2016-45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9月2日(星期五)1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1日—2016年9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2
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6年9月1日15:00至2016年9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5号国泰时代广场24楼会议
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五)、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3 名,代表股
份 254,185,8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525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1 名,代表股份 252,220,41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6.165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
98,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8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24 名,代表公司股
份 68,448,1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285%。
(七)、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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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决议的有效期限
关联股东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谭秋斌、马晓天回避表决,其持有的
172,450,524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本议案有效表决权为 81,735,337 股。
同意 81,610,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8%;
反对 4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7%;弃权 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323,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83%;反对 4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1%;弃权 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6%。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决议的有效期限
关联股东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谭秋斌、马晓天回避表决,其持有的
172,450,524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本议案有效表决权为 81,735,337 股。
同意 81,606,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8%;
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弃权 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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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0.09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318,8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11%;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3%;弃权 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6%。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谭秋斌、马晓天回避表决,其持有的
172,450,524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本议案有效表决权为 81,735,337 股。
同意 81,606,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8%;
反对 7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9%;弃权 5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318,8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11%;反对 7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5%;弃权 5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4%。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调整募集配套资金调价机制的议案》
关联股东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谭秋斌、马晓天回避表决,其持有的
172,450,524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本议案有效表决权为 81,735,337 股。
同意 81,606,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8%;
反对 7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9%;弃权 5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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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318,8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11%;反对 7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5%;弃权 5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4%。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邵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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