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百集团:关于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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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3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6—077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百集团”)拟向6名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14,578.9473万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拟认购76,539,473股,根据相

关规定,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调整后的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丰琪投资”)在内的 6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14,578.9473 万股,其中,丰琪投资

拟认购 76,539,473 股,认购价格为 5.32 元/股(除权除息后),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总数按照总股本变动的比例相应调整。丰琪投资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

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016 年 1 月 5 日和 2016 年 9 月 2 日,公司与丰琪投资分别签署了《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与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根据相关规定,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表决权。本次关联交

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丰琪投资基本情况

名 称: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 90 号滨江丽景临江园 4 号楼 01 店面

注册资本:42,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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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施文义

经营范围:对商业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丰琪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郑淑芳 42,000 100

合计 42,000 100

丰琪投资持有东百集团 45.62%的股份,系东百集团控股股东。

(二)丰琪投资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

丰琪投资主要从事商业投资。

丰琪投资最近一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如下:

单位: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1,591,119,864.88

负债合计 917,502,816.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673,617,048.88

项 目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 22,973,184.00

利润总额 6,024,582.02

净利润 6,024,582.02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6,539,473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6 年 1 月 5 日、2016 年 9 月 2 日

(二)认购数方式及认购数量

丰琪投资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76,539,473 股。

(三)认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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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为 5.32 元/股(除权除息后),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四)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认购本次甲方非公开发行的约定数量的股票,并同意在甲方本次非公

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乙方收到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将认购款总金额足额缴付至甲方在缴款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违约责任条款

1、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违约金仍然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进一步负责赔偿直至

弥补对方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损失。

2、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延迟支付认购款,自甲方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同向认购人出

具的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认购资金总额万分

之五的滞纳金。同时乙方还应当负责赔偿其延迟支付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并继

续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

本协议生效后,若甲方延迟办理股份登记,自本协议约定的股份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每延

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认购资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甲方还应当负责赔偿其延迟登

记行为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并继续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的股份登记义务。

3、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之约定足额认购股份,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乙方未认购股份的总价款的 5%。

4、如果 (i) 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且 (ii) 在守约一方向违约一方发出书

面通知,要求违约一方立即采取行动对该等违约进行补,救后的 30 日内,违约一方没有对该等违

约进行补救,则守约一方可向违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

此受到的损失。

5、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如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及/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

(如需)的核准及/或豁免,不构成双方违约。

若中国证监会对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做出调整(包括但不仅限于调整募集资金总额、调

整发行对象、调整发行数量等事宜),双方就相关事宜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6、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

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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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

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其他各方

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7、尽管本协议存在其他约定,乙方依赖甲方于6.1条第(6)项的承诺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如甲方

违反该等承诺的,乙方有权不履行缴款义务,已缴付的款项甲方应当退回,且甲方应赔偿给乙方造成

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减持价差、资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支出的费用)。同时,乙

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七)协议生效条件

1、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东百集团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五、关联交易定价及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0.63 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总数按照总股本变动的比例相应调

整。

公司 2015 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5.32 元/股、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 23,977.4436 万股(含 23,977.4436 万股),各发行对象的认

购数量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带来积极的影响,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提高,资金

实力将迅速提升,资产结构进一步优化,偿债能力显著提高,从而有效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升

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同时,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能够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培育新的利润增长

点,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会因为

本次发行而形成同业竞争或新的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必要、公允、合规,本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会议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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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意

见;

(五)《公司与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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