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调整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一、公司对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内容进行的调整,系公司结合近期国内资本市
场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后作出的审慎决策。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调整后的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控股股东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拟参与
此次认购,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及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同意将上述
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顾琍琍 洪 波 陈珠明
201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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