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调整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内容系公司结合近期国内资本市场情况及公
司实际情况,经审慎考虑后决策的。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
展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调整后的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控股股东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拟认购
76,539,473 股,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
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上述相关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
表决,会议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对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调整合理,涉及的关联交
易必要、公允、合规,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
顾琍琍 洪 波 陈珠明
2016 年 9 月 2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