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6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6 年 8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发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并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市高
新技术园 R2 厂房 B 区 3a 层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章文藻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220,503,0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8218%。上述出席人员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220,725,098 票,同意票为 220,725,098 票,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为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为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
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一)现场投票表决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3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2,0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63%。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认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
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三)合并统计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朱玉栓: 马继辉:
李 伟:
2016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