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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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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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京天股字(2016)第 227-3 号
致: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电力”)签订的委托协
议,本所接受京能电力委托,担任京能电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本次交易分别出具了《关
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
意见》、《关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及《关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合称为“原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现就中国证监会针对京能电力提交的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出具的161499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要求律师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口头反馈问题,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用语及其定义,均与原法律意见使用的
用语及其定义一致。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中作出的各项声明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
1-3-1
第一部分:对《反馈意见》的答复
一、《反馈意见》1.申请材料显示,京能煤电的主营业务为持有除京能电力以外
的京能集团下属煤电企业股权,自设立以来未开展实际业务;2015年8月28日,京能
煤电与京能集团签署了股权划转协议,由京能集团向京能煤电划转盛乐热电100%股
权、漳山发电100%股权、京同热电100%股权、赤峰能源93.75%股权、京达发电30%
股权、蒙达发电47%股权、上都发电49%股权、上都第二发电26%股权。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京能煤电未来是否有生产经营计划。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拟购买的上
述公司少数股权是否属于“经营性资产”,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我会相关规定。3)补充披露本
次交易前进行上述划转的原因,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4)补充披露是否存
在购买上述公司其他股权的后续安排。5)补充披露上述参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
结合实际控制人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或其他部门批
准。6)补充披露上述公司股权变动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国资或外资审批及备案程序,
出资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并补充披露工商登记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京能煤电未来生产计划
京能煤电系京能集团设立的煤电业务资产的运营和管理平台,京能煤电的主营业
务为持有除京能电力以外的京能集团下属煤电企业股权,自设立以来未开展实际业
务。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京能煤电将变更为京能电力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京能电力的
确认,京能电力目前尚无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对京能煤电的主营业务以及其作为煤电业
务资产运营和管理平台的定位进行变更的计划,除继续管理下属煤电业务公司外,京
能煤电尚未制订由本部直接从事煤电业务的生产经营计划。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证监会
相关规定
《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
“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
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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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答》(以下简称“经营性资产问答”),明确上市公
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的控股
权,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拟
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通过本次交易一并注入有
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二)少数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对应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三项指
标,均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同期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20%。
此外,少数股权对应的经营机构为金融企业的,还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
有权机构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购买股权的,也应当符合前述条件。”
京能电力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且未有意规避经营性资产问答,具体如下:
1、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京能煤电100%股权
根据本次重组的交易方案,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京能集团持有的京能煤
电100%股权,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未设立质押,亦未被采取司法冻结等强制措施,
能在约定期限内过户至京能电力,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
规定。
2、 京能电力通过本次交易间接持有少数股权行为不存在规避中国证监会现有规
定的情形
京能煤电为京能集团煤电业务资产的运营和管理平台,2015年8月,京能集团将
其下属从事煤电业务的8家子公司的股权(包括4家参股子公司的少数股权,以下合称
“四控四参”),通过无偿划转方式注入京能煤电。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京能煤电将
成为京能电力的全资子公司,京能电力将通过京能煤电间接持有四控四参的股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京能煤电及四控四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
额、资产净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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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金额 上市公司 金额 上市公司 金额 上市公司
比例 比例 比例
京能煤电 238,498 21.93% 1,183,259 30.51% 473,048 23.76%
其中:四控 238,498 21.93% 883,916 22.79% 206,456 10.37%
四参 309,131 28.43% 621,929 16.04% 283,070 14.22%
京能电力 1,087,322 - 3,877,681 - 1,990,773 -
根据上表显示,由于京能煤电下属四参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对较高,四参公司合计
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比例较高。但京能集团将四控四参股权无偿划转给京能煤
电,主要出于合理税收筹划以及便利操作的目的,且有关资产划转行为以及后续形成
本次交易方案的时间均早于中国证监会发布经营性资产问答的时间,不存在故意规避
有关监管规定的情形:
(1)设立京能煤电并无偿划入四控四参股权,旨在基于前次重组经验,满足本
次交易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且实施方案简单易行的要求。
京能集团与京能电力于2012年实施并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前次重组”),
京能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京能国际将所持4家控股子公司及5家参股子公司股权转让
给京能电力。在前次重组完成后,京能集团根据其在前次重组中作出的将保留煤电资
产注入京能电力的承诺,积极筹划实施本次重组的准备事项。之所以设立京能煤电作
为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并向其划转煤电业务资产,主要出于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以及
实施操作便利的考虑:
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59号文”)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
下简称“财税109号文”),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可采取特殊税务处理。因此,京能集团设立京能煤电,并将其作为本次重组的标的资
产,旨在满足财税59号文和财税109号文关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收购股权比例要
求,避免因单独收购参股子公司股权而无法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的情况。
第二,以京能煤电作为标的资产,并将下属煤电业务资产先行注入京能煤电,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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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对各下属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和规范操作,且相关子公司股权划转完成后,再实施
本次重组,将有利于简化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程序,顺利推进本次交易。
(2)有关资产划转行为以及后续形成本次重组预案的时间均早于经营性资产问
答的发布时间,不存在故意规避有关监管规定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京能集团设立京能煤电并实施无偿划转直至形成本次重组方
案的主要时间节点如下:
(i) 2013年9月12日,京能集团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京能煤电;
(ii) 2015年8月7日,京能集团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京能集团将所持四
控四参股权按账面净值全部划转至京能煤电;
(iii) 2015年8月28日,京能煤电与京能集团签署了股权划转协议,约定京能集团
向京能煤电分别划转四控四参股权;除京能集团以外的四控四参其他股东均已出具同
意股权划转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iv) 2016年2月1日,京能集团与京能电力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买协议,
约定京能电力向京能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京能煤电100%股权;
(v) 2016年2月1日,京能电力召开第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预案;
(vi) 2016年5月27日,京能电力召开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草案;
(vii) 2016年6月13日,京能电力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本次
重组相关议案。
综上所述,京能集团设立京能煤电、实施四控四参股权划转以及京能电力形成本
次重组预案的时间均早于经营性资产问答的发布时间,本次交易不存在通过向京能煤
电划入相关煤电业务资产而规避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的情形。
3、 京能煤电下属四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均为上市公司,京能电力难
以获得控股权。
京能煤电下属四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均为内蒙华电(四参公司的股权
结构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下文第(五)部分的相关内容)。内蒙华电目前为A股上市
公司,四参公司下属电厂是内蒙华电煤电业务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京能电力难以获
得上述电厂的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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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交易是京能集团履行前期承诺、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需要,本次交
易不存在为拼凑业绩而收购少数股权的动机。
(1)2010年9月,为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解决京能集团与京能电力同业竞争问题
的相关要求,同时集中优势资源于上市公司,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京能集团
煤电资产整体上市,京能集团在2010年9月京能电力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将力争用3
年左右时间,将京能集团煤电业务资产及燃煤热力项目注入京能电力。为此,京能集
团按照“两步走”的原则分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第一步解决京能电力与控股股东京
能国际之间的同业竞争,第二步解决京能电力与京能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其中,京
能国际与京能电力已经于2012年完成上述第一步重组计划,京能集团与京能电力正在
根据第二步重组安排实施本次重组交易。
(2)京能集团是北京市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北京市最大的电力、
热力供应平台。其核心业务领域涉及电力、热力供应、煤炭、房地产和金融五大板块。
京能集团根据自身定位拟将全部煤电资产注入京能电力,不再直接持有煤电业务公司
股权。
京能电力作为京能集团旗下唯一的煤电业务投融资及运营平台,统筹经营京能集
团旗下火力发电业务。京能电力自2000年设立以来,已有超过15年的丰富煤电资产管
理经验。因此京能集团将煤电业务资产统一注入上市公司,可以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
优质资源和经营能力使各电厂获得更好的发展。
(3)本次注入的标的资产经营指标及财务指标均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2015年,标的资产实现营业总收入
238,497.68万元,净利润77,517.08万元,在电力行业整体形势低迷的环境下,仍然取
得了28.98%的综合毛利率,16.39%净资产收益率的优秀成果,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
平均水平。
因此,本次交易是京能集团履行前期承诺、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系列举措之一,
也是适应北京市国企改革资本运营平台新思路的重要环节。本次交易完成后,京能电
力将继续作为京能集团煤电业务的唯一运作平台,不存在为拼凑业绩而收购少数股权
的动机。
综上所述,京能集团根据自身作为国有投资平台和京能电力作为京能集团唯一煤
电业务投融资及运营平台的定位,将所持四控四参股权划入京能煤电,并以京能煤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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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股权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注入京能电力,是京能集团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
诺,从而彻底解决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的举措,有利于促进京能电力提高业务规
模和盈利能力,有利于保护全体投资者利益,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不存在通过设立京能煤电有意规避经营性资产问答等中国证监会监
管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前进行股权划转的原因及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1、本次交易前进行股权划转的原因
根据京能集团的确认,本次交易前京能集团向京能煤电划转四控四参股权,主要
出于合理税收筹划以及便利操作的目的,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上文第(二)部分
的相关答复。
2、本次交易前的股权划转已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根据京能煤电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漳山发电、京同热电、盛乐热电
为京能集团全资子公司,不涉及其他股东外,剩余5家子公司的股权划转已经取得其
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标的公司 其他股东 承诺函 承诺内容
1. 赤峰能源 内蒙古平庄煤 《关于同意划转京能(赤 同意京能集团将其所持赤峰能源
业(集团)有限 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 93.75%的股权注入京能煤电,并放
责任公司 权事宜的函》 弃该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 京达发电 中国神华能源 《中国神华能源公司关 同意京能集团将其所持京达发电
股份有限公司 于同意划转内蒙古京达 30%的股权注入京能煤电,并放弃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该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事宜的复函》
3. 内蒙华电 《关于蒙达公司、京达公 同意京能集团将其所持京达发电
司、上都公司及上都第二 30%的股权注入京能煤电,并放弃
公司股权事宜的同意函》 该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4. 蒙达发电 内蒙华电 《关于蒙达公司、京达公 同意京能集团将其所持蒙达发电
司、上都公司及上都第二 47%的股权注入京能煤电,并放弃
公司股权事宜的同意函》 该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5. 上都发电 内蒙华电 《关于蒙达公司、京达公 同意京能集团将其所持上都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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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上都公司及上都第二 49%的股权注入京能煤电,并放弃
公司股权事宜的同意函》 该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6. 上都第二 北方电力 《关于上都第二公司股 同意京能集团将其所持上都第二
权事宜的同意函》 发电26%的股权注入京能煤电,并
放弃该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7. 内蒙华电 《关于蒙达公司、京达公 同意京能集团将其所持上都第二
司、上都公司及上都第二 发电26%的股权注入京能煤电,并
公司股权事宜的同意函》 放弃该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四)购买标的公司其他股份的后续安排
根据京能电力的确认,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京能电力目前暂无进一步购买京能煤
电下属公司其他股东所持股权的具体计划。
(五)参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国务院国资委或其他部门批
准
1、参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京能煤电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京
能煤电4家参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1)京达发电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万元) (万元)
内蒙华电 18,870.48 18,870.48 货币 40%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4,152.86 14,152.86 货币 30%
京能煤电 14,152.86 14,152.86 货币 30%
合计 47,176.2 47,176.2 货币 100%
(2)蒙达发电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万元) (万元)
内蒙华电 43,460 43,460 货币 53%
京能煤电 38,540 38,540 货币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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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82,000 82,000 100%
(3)上都发电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万元) (万元)
内蒙华电
106,040 106,040 货币 51%
京能煤电
101,881.86 101,881.86 货币 49%
合计
207,921.86 207,921.86 100%
(4)上都第二发电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万元) (万元)
内蒙华电 51,885 51,885 货币 51%
京能煤电 26,451 26,451 货币 26%
北方电力 23,399 23,399 货币 23%
合计 101,735 101,735 100%
综上所述,上述4家参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均为内蒙华电。根据本所
律师核查,内蒙华电目前为A股上市公司,其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股票代码为600863。根据内蒙华电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内蒙古蒙电
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内蒙华电的控股股
东为北方电力,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2、本次交易无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1)本次交易前股权划转涉及的国有资产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前,京能集团以无偿划转方式向京能煤电划入其所持有的四控四参股
权。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
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
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本次交易前的股权划转,划出方为京能集团,划入方为
京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京能煤电,因此,相关股权划转属于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
业内部无偿划转,可以由京能集团批准并抄报北京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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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7日,京能集团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京能集团所持漳山发电、
京同热电、盛乐热电、赤峰能源、京达发电、蒙达发电、上都发电、上都第二发电8
家子公司股权按账面净值全部划转至京能煤电。京能集团已就相关股权划转事宜向北
京市国资委履行了抄报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前的股权划转事项,除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
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由京能集团批准外,无需履行国务院国资委及其
他部门的批准。
(2)本次交易涉及的国有资产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
部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
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对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即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
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国有股
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国有股东应当在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
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因此,本次交易应通过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即京能
集团将相关方案报北京市国资委审核。
2016年6月8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同意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有关事项的批复》(京国资产权
[2016]95 号 ), 原 则 同 意 京 能 电 力 以 支 付 现 金 90,000 万 元 并 向 京 能 集 团 发 行
1,054,040,786股股份方式购买京能集团持有的京能煤电100%股权,原则同意京能电力
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575,815,738股股份方案。
鉴于京能电力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调
价方案对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了调整,2016年8月30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项目发行方案调整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16]140号),原则同意京能电
力以支付现金90,000万元并向京能集团发行1,411,710,154股股份方式购买京能集团持
有的京能煤电100%股权,原则同意京能电力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不超过10名的特定
投资者发行不超过771,208,226股股份方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北京市国资委的批准,除尚待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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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外,本次重组无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及其他部门的批准。
(六)股权变动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国资或外资审批及备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京能集团划入京能煤电的四控四参,自设立之日起,其相关
股权变动(包括注册资本变动、股权转让或置换、股权划转等)均已履行必要的国有
资产审批程序,相关股东均以现金方式进行出资,出资情况符合《公司法》规定,并
已办理了必要的工商登记手续。
除漳山发电自2007年至2014年期间为中外合资企业外,京能煤电其他下属子公司
均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其股权变动不涉及外资审批事宜。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漳山
发电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期间,其所涉及的股权变动均已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反馈意见》2.申请材料显示,目前京同热电为筹建项目,盛乐热电处于机
组运行调试阶段,尚未进入商业运营,京同热电、盛乐热电尚未办理电力业务许可
证,盛乐热电新的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请你公司:1)结合行业发
展状况、公司战略规划、业务发展情况等,补充披露在现阶段进行本次交易的必要
性,2)补充披露京同热电、盛乐热电筹建和调试工作的进展,达到生产经营状态需
履行的相关审批备案程序及资质证书的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时间、相关费用的
承担方式,办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如存在,补充披露对标
的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以及补救措施。3)结合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
补充披露盛乐热电售热收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现阶段进行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1、实施本次交易是京能集团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举措
实行煤电资产整合是京能集团履行有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需要,有利于消除京
能集团与京能电力之间的同业竞争,有利于降低关联交易比例,进一步提高京能电力
公司治理水平。为了保证京能电力的规范运作和盈利水平,京能集团按照“两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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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分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第一步解决京能电力与控股股东京能国际之间的同业
竞争,第二步解决京能电力与京能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
2012年12月,京能电力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京能国际持有的煤电业务资产,
该次重组完成后,京能国际不再持有煤电业务资产,从而消除京能电力与京能国际之
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为解决公司实际控制人京能集团所持煤电业务资产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同业竞争
问题,京能集团于2014年5月出具《关于进一步明确保留煤电资产注入计划的承诺》,
作出如下承诺:
“鉴于本公司下属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京能电力于2012年已实施
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本公司将对本公司控制的、且尚未注入京能电力的保留煤电资产,
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充分考虑京能电力、本公司及各相关方利益基础上,在2016
年年底之前将该等资产注入京能电力。最终实现京能电力成为本公司唯一煤电业务投
融资平台,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为履行上述承诺,京能集团与京能电力于2015年11月启动本次资产重组,拟将京
能煤电100%股权注入京能电力。
2、实施本次交易契合煤电产业发展状况
2015 年以来,世界经济复苏不及预期,国内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下行压力不
断加大,电力行业也出现了产能过剩,收益能力下滑的局面。目前国家和各级政府均
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推动电力行业未来发展,国家发改委于 2016 年 4 月发布了《关于
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调整能源结构,积极理顺煤电关系,促进煤炭、
电力行业协同发展。
虽然现在处于经济下行阶段,但本次交易标的火电资产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较好,
此外煤炭价格处于历史低位,标的公司下属电厂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本次交易完成
后,随着电力需求的改善,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3、实施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
京能集团下属煤电资产分布较为分散,实行煤电资产整合有利于进一步理顺管理
架构,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进一步强化京能集团、京能电力在北京市能源领域
投资经营的主体地位,更好地服务于北京能源安全保障工作。
1-3-12
本次重组完成后,京能电力的控制装机容量将达1,081万千瓦,较重组前增长
47.88%,权益装机容量将达1,330万千瓦,较重组前748万千瓦的权益装机容量增长
77.79%,本次重组将使公司装机容量和发电量均实现大幅增长,有助于增强京能电力
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实现京能电力的可持续发展,提升京能电力的盈利
能力。
(二)京同热电、盛乐热电的建设进展及相关审批备案程序
1、京同热电
(1)京同热电项目进展
根据京同热电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京同热电目前处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准备
阶段,尚未实际开展业务。
(2)京同热电为达到生产经营状态而取得或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及资质证书情况
(i)京同热电已经取得的项目审批文件
京同热电目前已经取得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立项核准批复(晋发改能
源发[2015]413号)、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晋环函 [2015]648
号)以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晋国土资函[2014]862号)。
(ii)京同热电尚需履行的相关审批备案程序及资质证书的办理进展情况、预计
办毕时间、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根据京同热电的确认,京同热电项目目前处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准备阶段,京同热
电目前正在办理项目用地的审批手续,预计于2017年初办理完毕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所需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京同热电自行承担。
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已出具证明,确认京同热电已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有关申
报材料齐备,正在按规定流程办理,办理土地使用证不存在实质障碍;取得土地使用
证之前,京同热电可根据有关土地预审意见及其他相关批复开展正式开工前的准备工
作。
根据京同热电的确认,京同热电目前尚未正式开工,不具备申请办理电力业务许
可证等生产经营必要资质证书的条件,京同热电后续将根据项目进度陆续履行达到生
产经营状态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程序,并取得必要的资质证书,相关费用将由京同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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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自行承担。
2、盛乐热电
(1)盛乐热电项目进展
根据盛乐热电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盛乐热电目前已达到生产经营状态。
(2)盛乐热电为达到生产经营状态而取得或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及资质证书情况
(i)盛乐热电已经取得的项目审批文件
盛乐热电目前已经取得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立项核准批复(内发改能
源字[2015]827号)、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呼环政批字
[2015]43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内国土资字[2015]278
号)以及和林县国土局国用(2016)第000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ii)盛乐热电尚需履行的相关审批备案程序及资质证书的办理进展情况、预计
办毕时间、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a) 环保验收手续;
根据盛乐热电的确认及有关环保部门出具的批复,盛乐热电现已完成1号机组脱
硫脱硝除尘设施、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以及2号机组脱硫脱硝烟气在线监测设备
的验收手续,目前正在开展整体环保验收工作,预计2016年10月底前可以完成,相关
费用由盛乐热电自行承担,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已出具证明,确认盛乐热电不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
(b) 电力业务许可证;
根据盛乐热电的确认,盛乐热电目前正在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已于2016年1月
29日在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官方网站完成了网上注册程序,目前除项目竣工验收证
明正在办理外,其他所需申报文件基本完备,待取得竣工验收证明后继续按流程办理,
预计2016年底前可以办理完毕,相关费用由盛乐热电自行承担,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
(c) 供热经营许可证
2014年11月13日,盛乐热电取得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城市供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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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许可证》(编号:呼城建委审字第11201405号),有效期至2015年4月15日。盛乐热
电目前已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更换手续,预计为2016年10月底
前可以办理完毕,相关费用由盛乐热电自行承担,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
毕的风险。
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已出具说明,确认盛乐热电目前已经申请办理《城市
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更换手续,正在审理阶段,取得《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不存在
实质障碍。
(d) 排污许可证
根据盛乐热电的确认,盛乐热电已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预计
2016年底前可以办理完毕,相关费用由盛乐热电自行承担,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或不
能如期办毕的风险。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已出具《关于内蒙古京能盛乐热电有限公司排污许可情况
的说明》,确认该局对盛乐热电上报的材料初审,符合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
(e) 房产证
目前,盛乐热电正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待竣工验收完成后向和林格尔县不
动产登记局申请办理房产登记手续,预计办毕时间为2016年底,办理房产证所需费用
由盛乐热电自行承担,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
和林格尔县不动产登记局已出具证明,确认盛乐热电已经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登
记手续,最终取得相关房屋所有权证不存在实质障碍,该等房屋建设手续完备,在办
理完毕产权证之前可继续使用且不属于违法建筑,盛乐热电亦不会因此受到该局的行
政处罚。
综上所述,京同热电目前处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准备阶段,正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
手续,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已出具说明,确认京同热电办理土地使用证不存在实质障碍。
盛乐热电目前已达到生产经营状态,正在办理所需的各项审批备案程序及资质证书。
根据盛乐热电的确认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盛乐热电预计完成相关程序并取得
相应资质证书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三)盛乐热电取得供热收入的合法性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内发改能源字[2015]827号文,盛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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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建设项目为热电联产项目,项目用途是为满足呼和浩特市盛乐云计算园区的可靠
保障电源和制冷动能热源需求,并保障盛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林格尔经济开发区、
如意南区及和林格尔县“三区一县”供热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提高能源效率。
2014年11月13日,盛乐热电取得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城市供热经
营许可证》(编号:呼城建委审字第11201405号),有效期至2015年4月15日。盛乐热
电目前正在申请办理许可证的更换手续。
根据盛乐热电的确认,盛乐热电每年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并依据相关合同约定提
供供热服务。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已出具说明,确认盛乐热电《城市供热经营
许可证》的更换手续正在审理阶段,取得《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不存在实质障碍,
并确认盛乐热电自设立以外不存在违反供热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该局
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被该局予以立案调查的情况。
综上所述,盛乐热电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建设热电联产项目,可以提供供热服务。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盛乐热电目前正在申请办理供热经营许可证更换手
续,取得相关许可证不存在实质障碍,且盛乐热电不存在因违反供热相关规定而受到
处罚的情况。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盛乐热电取得售热收入符合相关规定和行业特点。
(四)有关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有利于上
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
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
应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
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综上所述,京同热电目前处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准备阶段,正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盛乐热电正在履行达到生产经营状态所需的环保验收手续,并正在申请办理电力业务
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供热经营许可证等必要资质证书。鉴于:
1、根据京同热电、盛乐热电的确认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京同热电
及盛乐热电办理相应手续或取得资质证书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对本次交易及本次交
易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京同热电及盛乐热电均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煤电项目的批复,其中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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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热电项目处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准备阶段,盛乐热电项目已达到生产经营状态,项目
发展前景乐观,投产后有助于增厚上市公司业绩;同时,京同热电、盛乐热电的主营
业务均为燃煤发电,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京能电力减少与京能集团之间的关联交
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3、京能集团已在重大资产购买协议中作出承诺:如京能煤电、京能煤电子公司
因交割日前原因,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在主体资格、业务资质、权属、立项、
环保、税务等方面存在瑕疵,并因此导致京能电力及/或京能煤电、相关子公司遭受
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处罚及/或第三方追索,京能集团承诺将在京能电力依法确定该等
事项造成京能电力及/或京能煤电、京能煤电子公司实际损失后30日内,就京能电力
或京能煤电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京能电力或京能煤电进行全额补偿(如遭受实际损失的
主体是京能电力或京能煤电),或就京能煤电子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按照京能煤电
对相关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及时、足额地以现金方式对京能电力进行补偿(如遭受实
际损失的主体是京能煤电子公司)。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不
利影响,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
关规定。
三、《反馈意见》4.申请材料显示,调整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募投项目为京同热电项目投资。请你公司:1)补充
披露上述具体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及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结合上市公
司股票市价,补充披露保证本次交易顺利进行的补救措施。3)上述募投项目的进展,
尚需履行的相关审批及备案手续的办理进展情况,相关土地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具体调整方案及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1、具体调整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16年5月27日,京能电力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京
能电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中募集配套资金原用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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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优先用于支付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剩余部
分将用于山西京同热电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及偿还山西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其
中9亿元用于支付向京能集团购买其持有的京能煤电100%股权的现金对价,剩余不超
过21亿元用于山西京同热电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及偿还山西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借
款。
(2)2016年6月13日,京能电力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相关的政策、法规及监管审核
要求的变化,对本次交易的方案进行相应调整(但依法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事项
除外)。
(3)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6月17日公布《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
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明确“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仅可用
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
整合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
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4)根据前述股东大会授权,2016年6月24日,京能电力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中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
用途修改为:
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优先用于支付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剩余部
分将用于山西京同热电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其中9亿元用于支付向京能集团购买其持
有的京能煤电100%股权的现金对价,剩余不超过21亿元用于京同热电项目投资。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其他事
项不作调整。
2、相关程序的合规性
(1)本次调整方案不构成资产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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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2015年9
月18日发布)第六项对重组方案调整的要求,对于发行人调整配套募集资金的,调减
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
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京能电力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系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取消
原用于标的资产偿还债务部分的资金用途,并未新增募投项目,也未新增配套募集资
金,不涉及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以及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调整,不属于上
述监管要求中构成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事项。
(2)发行人董事会审议调整方案已经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
2016年6月13日,京能电力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相关的政策、法规及
监管审核要求的变化,对本次交易的方案进行相应调整(但依法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的事项除外)。根据股东大会的上述授权,京能电力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的调整方案。
鉴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京能电力董事会审
议通过有关调整方案符合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所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二)保证本次交易顺利进行的补救措施
为应对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对本次重组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重组在交易方案中制定了切实可行
的价格调整方案。
2016年8月5日,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4,617,320,954股为基准,向全体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并于2016年8月12日实施完毕。鉴于公司已实施
完毕上述利润分配事项,公司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由原
5.21元/股调整为5.01元/股,同时,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由不低
于5.21元/股调整为不低于5.01元/股。
受前期二级市场整体波动等因素的影响,自2016年2月24日复牌以来,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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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出现一定幅度的下跌,并跌破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
价格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5.01元/股。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在调价机制得以触发的情况下,公司于2016年8月
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依据价格调整机制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依照调价机制,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3.89元/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为
3.89元/股。调整后的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底价于2016年9月1日经京能电力2016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京能电力根据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价格
调整机制,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发
行底价进行调整后,有利于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
(三)募投项目的进展
根据调整后的配套募集资金用途,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募投项目为京同热电的项
目投资。根据京同热电的确认,京同热电已获内蒙古发改委批准建设左云马道头低热
值煤热电项目,该项目目前处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准备阶段,京同热电目前正在申请办
理项目用地的审批手续,预计于2017年初办理完毕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左云县国土资
源局已出具证明,确认京同热电已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有关申报材料齐备,正在
按规定流程办理,办理土地使用证不存在实质障碍;取得土地使用证之前,京同热电
可根据有关土地预审意见及其他相关批复开展正式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京同热电正在办理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相关投资项目的
用地审批手续,有关国土管理部门已出具说明,确认京同热电办理土地使用证不存在
实质障碍。
四、《反馈意见》5.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京能国际及京能
集团合计持股比例增加。请你公司:1)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前京能国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2)京能国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因本次交易触发
要约收购义务。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交易前京能国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1-3-20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
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的十二个月
内不得转让。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就本次交易前京能国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安排,京能国际及其一致行动人京能集团已出具《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京能电力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本次交易完成后,因京能电力送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京能电力股份,亦按照前述安排予以锁定。”
(二)京能国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因本次交易触发要约行动义务
本次重组完成前,京能集团直接持有京能电力4.04%的股份,并通过控股子公司
京能国际间接持有京能电力62.14%的股份,直接或间接控制京能电力66.18%的股份。
本次重组完成后,京能集团对京能电力拥有权益的股份将进一步增加,且本次交易不
会影响京能电力的上市地位。因此,本次交易的情形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
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可以免于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
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符合
《重组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五、《反馈意见》6.申请材料显示,京能煤电与京能集团及其控股的除上市公司
以外的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新增上市公司与京能集团及下
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必
要性和定价公允性。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
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定价公允性
根据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完成后,京能电力在2015年度较交易完成
1-3-21
前关联采购及销售增加额超过1,000万元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交易完成后 增加额
1 包头市盛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燃料采购 48,838.48 8,727.06
2 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物资采购、工程服务 33,506.60 9,855.87
3 京能电力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综合服务 39,389.55 6,615.07
4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技术监督服务费 11,457.55 2,547.17
5 内蒙古京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装维护 1,206.52 1,072.19
1、包头市盛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盛华”)
本次重组完成后,京能电力在2015年度新增向包头盛华关联采购8,727.06万元。
包头盛华于2006年1月成立,主要向内蒙古自治区与山西省的燃煤发电厂供应煤炭,
与京能电力及京能集团具有长期业务合作关系。鉴于煤炭作为电力生产的必需原材
料,其质量控制是电厂运营生产中重要环节,包头盛华为电厂充足供应不同发热量、
硫份、水分的煤炭,满足电厂的生产经营需求,该项交易存在必要性。
根据漳山发电与盛乐热电与包头盛华(包括包头盛华山西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及
两家公司同期向其他第三方采购的相近热值相近品质的煤炭采购合同,同时与同期山
西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市场价格相比较,漳山发电、盛乐热电向包头盛华采购煤炭
价格与第三方采购价格及市场价格基本趋同,该项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2、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电气”)
本次重组完成后,京能电力在2015年度新增向国际电气关联采购共计9,855.87万
元。国际电气作为京能集团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主要业务为向京能集团下属企业提供
物资采购服务。该等采购通常使用招标方式进行,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的采购,其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格或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漳山发电、盛
乐热电及赤峰能源通过国际电气进行电缆、电缆桥架、输煤皮带、树脂等工程物资的
采购及施工建设过程中必要的工程服务是长期形成的,具有连续性及必要性,该项关
联交易的定价公允。
3、京能电力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后勤”)
1-3-22
本次重组完成后,京能电力在2015年度将新增向京能后勤关联采购共计6,615.07
万元。京能后勤为京能集团后勤服务平台,其向标的公司提供启动锅炉运行维护、灰
场综合治理、煤场管理、厂区保洁、零星工程施工等综合服务。上述服务种类较多,
工作繁琐,是煤电厂日常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工作环节,而京能后勤长期向京能集团下
属电厂提供此类服务,其交易定价与市场定价基本一致。因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连续
性及必要性,定价公允。
4、京能集团
本次重组完成后,京能电力在2015年度将新增向京能集团关联采购共计2,547.17
万元。京能集团向漳山发电、盛乐热电及赤峰能源提供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协助
建立健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性评价检查等综合性服务。京能集团通过
提供上述服务以确保下属电厂在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性与合规性,对电厂而言该项服
务是必要的。京能集团以装机容量为依据,按照10元/千瓦向上述标的公司收取服务
费。该类交易的市场价格通常为10-15元/千瓦。该项关联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存在
明显差异,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5、内蒙古京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建筑”)
本次重组完成后,京能电力在2015年度将新增向京能建筑关联采购共计1,072.19
万元,主要为京能建筑为漳山发电提供施工及修缮,如公寓楼及配套设施建设、升压
站接地网开挖施工等。漳山发电与京能建筑山西分公司具有常年稳定合作关系,工程
施工通常采取包工包料、竣工后结算模式,工程用料费用、人工费用均采用市场价格,
定价公允。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1、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增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金额及其占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京能电力备考财务报表的审阅报告,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采购金额由138,889.76万元增加至169,254.57万元,占主营业务
成本的比例由19.30%下降到19.04%,关联销售金额由22,895.95万元减少至19,360.55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由2.11%下降到1.46%,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占当年成本、
1-3-23
收入的比例下降。
2、新增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主要为标的公司向京能集团及其下
属企业增加采购的煤炭、物资、服务等。为此,京能集团及京能国际已分别出具承诺,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尽可能减少、避免与京能电力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
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
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京能电力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京能电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京能电力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加强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增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不会产生不利影
响。
3、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1)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有利
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
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重组完成后,将有利于消除京能电力与京能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行为,有利
于京能电力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
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京能集团已出具承诺,在本次
重组完成后,确保京能电力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因此,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市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
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1-3-24
(i)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
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规模将提高30.45%,流
动资产及非流动资产比例基本维持稳定,流动资产规模将增加19.21%,非流动资产规
模将增加32.05%,公司整体资产实力将得到提升;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
能力将得到显著提升,在2015 年度备考中,营业总收入增加238,497.68万元,增幅达
到21.93%,净利润增加75,189.83 万元,增幅达到23.56%。
通过本次购买资产,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装机容量为7,306MW,权益
装机容量为7,476.57MW。通过本次交易,京能煤电下属8家煤电企业股权注入上市公
司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装机容量增加至10,806MW,增长比例为47.91%;权益装机容
量增加至13,295.42MW,增长比例为77.83%,主营业务将进一步增强,有助于增强京
能电力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实现京能电力的可持续发展,提升京能电力
的盈利能力,并有利于进一步理顺管理架构,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
(ii)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模增加,但占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
本比例降低,关联交易相对减少,同时为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京能国际及实际控制人京能集团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
通过本次重组,京能集团进一步将所属煤电业务经营性资产注入京能电力,将有
效地实质减少京能电力与京能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京能国际及京能集团已分别
就与京能电力的同业竞争事项出具承诺,有利于京能电力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
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进一步增强京能电力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仍继续保持独立,京能集团已出具承诺,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确保
京能电力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六、《反馈意见》7.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方案中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
1-3-25
行价格调整方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价格调整方案是否已生效。2)调价
触发条件是否合理。3)目前是否已经触发调价情形,及上市公司拟进行的调价安排。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价格调整方案已生效
根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中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该方案的生
效条件为:1、北京市国资委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2、京能电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价格调整方案。同时,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为本次京能电力重组方案的一部分。
2016 年 6 月 8 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同意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有关事项的批复》(京国资
产权[2016]95 号),原则同意京能电力以支付现金 90,000 万元并向京能集团发行
1,054,040,786 股股份方式购买京能集团持有的京能煤电 100%股权,原则同意京能电
力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 575,815,738 股股份方
案。
2016 年 6 月 13 日,京能电力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重组方案(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京能电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调整方案的生
效条件已经具备。
(二)调价触发条件合理
1、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触发条件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中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该方案的调价触
发条件为:
(1)可调价期间内,沪深 300 指数(000300.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京能电力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5 年
11 月 4 日收盘点数(即 3,628.54 点)跌幅超过 10%;
或
(2)可调价期间内,申万电力指数(801161.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京能电力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5 年
1-3-26
11 月 4 日收盘点数 3,713.30 跌幅超过 10%。
2、调价触发条件的相关规定
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
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
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前款规定
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
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已经设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
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准则第 26 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明确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建立
在大盘和同行业因素调整基础上,触发发行价格调整的情形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
并充分说明理由。如出现上市公司发行价格的调整,还应当说明调整程序、是否相应
调整交易标的的定价及理由、发行股份数量的变化情况等”。
3、设置调价触发条件的理由
2015 年上半年,A 股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整体呈现较大的增幅,京能电力股价亦
根据市场形势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2015 年 7 月-10 月,A 股二级市场股价表现为整
体下跌;2015 年 11 月 5 日,京能电力停牌策划本次重组至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A 股二级市场股价表现为整体下跌后趋于平稳。在上述背景下,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
场波动以及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A 股二级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上市
公司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办法》及《准则第 26 号》
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置了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公司本次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了可调价期间为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触发条件为沪深 300 指数或申万电力指数较定
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跌幅超过 10%,触发上述调价条件的二十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
有权召开董事会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并以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作为调价
基准日。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不低于调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1-3-27
本次交易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及关联股
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以及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A 股二级市场表
现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公司设置了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触发条件为沪深 300 指数或申万电力指数较定价基准
日前一交易日跌幅超过 10%。公司发行价格调整的触发条件的选取建立在大盘和同行
业因素调整基础上,符合《准则第 26 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
(三)触发发行价格调整的情形及上市公司拟进行的调价安排
1、目前已触发发行价格调整情形
京能电力已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包括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等相关议案,并于
次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决议。自 2016 年 6 月 22 日至 8 月 2 日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
25 个交易日,沪深 300 指数(000300.SH)收盘点数较京能电力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
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5 年 11 月 4 日)收盘点数(即 3,628.54 点)的跌幅超过 10%;
自 2016 年 6 月 22 日至 8 月 2 日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 30 个交易日,申万电力指数
(801161.SI)收盘点数较京能电力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5 年 11
月 4 日)收盘点数(即 3,713.30 点)的跌幅超过 10%。因此,本次交易已触发发行价
格调整机制。
2、上市公司的调价安排
2016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发行底价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发行底价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 3.89 元/股,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京能电力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3.89 元/股)。
综上所述,京能电力已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的调整。
七、《反馈意见》8.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方案中包括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
调整方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方案及拟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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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2)上述价格调整方案是否已生效。3)公司目前是否
存在调价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方案及拟履行的程序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1、原有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京能电力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重组方案,本次重组
方案包括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具体内容为:
“在可调价期间内,公司可且仅可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公司对发行价格
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调整为:在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的基础上(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由董事会确定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2、调整后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2016 年 8 月 15 日、2016 年 9 月 1 日,京能电力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以及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将上述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方案修改为:
“在可调价期间内,公司可且仅可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公司对发行价格
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调整为:在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的基础上(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由董事会拟订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3、调整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程序合规性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
日。”第十六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
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三)其他对本
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3-29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及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已具备
京能电力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为:1、北京市国资
委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2、京能电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同时,
发行底价调整方案为本次京能电力重组方案的一部分。
2016 年 6 月 8 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同意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有关事项的批复》(京国资
产权[2016]95 号),原则同意京能电力以支付现金 90,000 万元并向京能集团发行
1,054,040,786 股股份方式购买京能集团持有的京能煤电 100%股权,原则同意京能电
力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 575,815,738 股股份方
案。
2016 年 6 月 13 日,京能电力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重组方案(包括募集配套资金价格调整方案)。
2016 年 8 月 30 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同意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发行方案调整的批复》(京
国资产权[2016]140 号),原则同意京能电力以支付现金 90,000 万元并向京能集团发
行 1,411,710,154 股股份方式购买京能集团持有的京能煤电 100%股权,原则同意京能
电力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 771,208,226 股股份方
案。
2016 年 9 月 1 日,京能电力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
募集配套资金价格调整方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京能电力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方案的生
效条件已经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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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已完成调价安排
2016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的发行底价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发行底价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 3.89 元/股,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京能电力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3.89 元/股),且不低于本次重组购买资产
的股份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 10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00,000 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规模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 46.94%。按照调整
后的发行底价 3.89 元/股测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增发股份不超过 77,120.83 万股。
2016 年 9 月 1 日,京能电力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底价调整方案。
综上所述,京能电力已完成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的调价。
八、《反馈意见》9.申请材料显示,京达发电、蒙达发电、上都发电、上都第二
发电均存在划拨土地,京同热电正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盛乐热电全部房产正在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漳山发电、京达发电、蒙达发电尚有部分房产正在办理房屋所
有权证。请您公司:1)补充披露尚未办证的资产对应的面积占比,相关权证办理进
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办理权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
期办毕的风险。如是,补充披露解决措施。2)结合《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的通知》及其他划拨用地政策,补充披露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资产注入
上市公司是否违反相关规定。3)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及第四
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未办证资产的相关情况
1、未办证土地使用权
标的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存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情况的为京同热电。京同热电
目前处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准备阶段,最终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未确定。
京同热电目前正在办理项目用地的审批手续,预计于2017年初办理完毕土地权属
1-3-31
登记手续,所需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京同热电自行承担。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已出具证
明,确认京同热电已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有关申报材料齐备,正在按规定流程办
理,办理土地使用证不存在实质障碍;取得土地使用证之前,京同热电可根据有关土
地预审意见及其他相关批复开展正式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2、未办证房产
(1)全资、控股子公司
标的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中,盛乐热电、漳山发电涉及已投入使用但未取得
房产权证的情况,未取得权证的房产面积及占标的公司全部房产面积比例的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未办证房屋面积(㎡) 面积占比 办理进展情况
盛乐热电 101,982.66 12.60% 已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待取
得竣工验收手续
漳山发电 8,439.60 1.04% 已完成房产测绘手续,正在准备房
产登记材料
上述未办证房产的占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京能集团预计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完毕上述房产的产权证,有关办证费用由盛乐热电、漳山发电承担。
和林格尔县不动产登记局已出具证明,确认盛乐热电已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手续,最终取得相关房屋所有权证不存在实质障碍,该等房屋建设手续齐备,在办理
完毕产权证之前可继续使用且不属于违法建筑,盛乐热电不会因此受到该局的行政处
罚。
长治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已出具证明,确认漳山发电已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手续,该处已完成房产测绘工作,待登记材料齐全后即可按规定流程办理房屋产权登
记手续。
(2)参股子公司
标的公司下属 4 家参股公司中,京达发电和蒙达发电涉及已投入使用但未取得房
产权证的情况,未取得权证的房产面积及占标的公司全部房产面积比例的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未办证房屋面积(㎡) 面积占比 办理进展情况
京达发电 15,339.8 ㎡ 1.89% 办理房产权证所需材料不齐
1-3-32
蒙达发电 1,928.00 ㎡ 0.24% 房产建设年代较早,产权资料欠缺
注:此外,京达发电存在 6 项房产总计 38,020.22 立方米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于
相关房屋属于不规则结构因此以立方米单独统计。
上述未办证房产的占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京能集团已积极联系相关参股公
司依法补办权属登记手续。
京能集团已在其签署的《重大资产购买协议》的补充协议中承诺,就标的公司相
关下属子公司存在房产建设手续不齐备或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情况,京能集团确认该等
瑕疵房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纠纷,相关子公司有权占有及使用该等房产。本
次交易完成后,如因该等瑕疵房产建设手续不齐备或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等问题而导
致京能电力及/或标的公司遭受损失的,京能集团将以现金方式对京能电力及/或标的
公司进行全额补偿。
(二)关于相关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规性
京能煤电参股子公司拥有18宗、总面积为11,060,297.41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
具体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土地权证编号 证载土地用途 面积(㎡) 宗地 实际用途
号 性质
1 京达发电 达国用(2011) 电力基础设施 273,624.22 划拨 厂区用地
第 000763 号 及道路用地
2 蒙达发电 达国用 97 字第 工业用地 21,946.78 划拨 运灰公路用地
0007926 号 工业用地 10,973.39 划拨 运灰公路用地
工业用地 19,946.77 划拨 运灰公路用地
3 达国用 97 字第 工业用地 1,597,261.32 划拨 灰场用地
0007927 号
4 达国用 97 字第 工业用地 1,597,074.65 划拨 主厂区用地
0007928 号 工业用地 798,537.33 划拨 主厂区用地
工业用地 888,604.44 划拨 主厂区用地
5 达国用 97 字第 工业用地 313,174.90 划拨 排泥厂用地
0007929 号 工业用地 156,587.45 划拨 排泥厂用地
工业用地 284,708.09 划拨 排泥厂用地
1-3-33
6 达国用 97 字第 工业用地 133,714.00 划拨 净水厂用地
0007930 号 工业用地 66,860.33 划拨 净水厂用地
工业用地 121,560.61 划拨 净水厂用地
7 达国用 97 字第 工业用地 210,094.38 划拨 运输水管线用
0007964 号 地
工业用地 105,047.19 划拨 运输水管线用
地
工业用地 190,994.29 划拨 运输水管线用
地
8 上都发电 锡国用(2009) 公共设施 191,556.10 划拨 二期铁路用地
第 K748 号
9 锡国用(2009) 公共设施 155,784.70 划拨 厂前区用地
第 K749 号
10 多国用(2011) 公共设施 643,007.02 划拨 输水管线用地
第 709 号
11 锡国用(2007) 工业用地 48,628.00 划拨 水源线用地
字第 K630 号
12 锡国用(2007) 工业用地 53,561.10 划拨 进场公路
字第 K629 号
13 锡国用(2007) 工业用地 58,909.60 划拨 铁路用地
字第 K628 号
14 锡国用(2007) 工业用地 148,466.70 划拨 输水管线用地
字第 K627 号
15 锡国用(2007) 工业用地 1,716,667.40 划拨 灰场用地
字第 K626 号
16 锡国用(2007) 工业用地 503,149.05 划拨 厂区用地
字第 K625 号
17 上都第二发 锡国用 2013 第 工业用地 389,857.60 划拨 三期厂区
电 k996 号
18 锡国用 2013 第 工业用地 360,000.00 划拨 灰场
k995 号
1-3-34
19 合计 — — 11,060,297.41 划拨 —
根据京能煤电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京能煤电四家参股子公司使用划拨
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京能煤电 4 家参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国有划拨土地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且就以划拨方式用地取得了有关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批准机构 批准文件及文号 批准内容
1 京达发电 国土资源部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 确认将相关土地以划拨方式
书》国土资函[2010]742 号) 提供给京达发电作为达拉特
电厂三期工程建设用地。
2 蒙达发电 国家土地管 《关于达拉特电厂一、二期 确认将相关土地以划拨方式
理局 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 提供给蒙达发电作为达拉特
土批[1997]29 号) 电厂一、二期工程建设用地。
3 上都发电 国土资源部 《关于上都电厂一期工程 确认将相关土地以划拨方式
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 提供给上都发电作为一期工
函[2003]508 号) 程建设用地。
4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上都电 确认将相关土地以划拨方式
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 提供给上都发电作为二期工
复》国土资函[2009]233 号) 程建设用地。
5 上都第二发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上都电 确认将相关土地以划拨方式
电 厂三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 提供给上都第二发电作为上
复》国土资函[2012]660 号) 都电厂三期工程建设用地.
2、京能煤电 4 家参股子公司自所属电厂开始建设时即以划拨方式取得上述划拨
土地,有关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3、上述国有划拨土地的实际用途均为发电厂建设及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
《划拨用地目录》中关于“电力设施用地”的用地要求。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国有
划拨土地的使用条件及用途均不发生改变。
上述划拨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已出具函件,确认相关参股子公司可继续使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1-3-35
序号 公司名称 国土管理部门 函件名称 确认内容
1. 上都发电 正蓝旗国土资 《关于内 蒙古上都发 电 同意在京能煤电所持上都发电股权注入京
源局 有限责任 公司划拨土 地 能电力后,由上都发电继续保留上述国有土
处置方案的函》 地使用权,相关土地用途不变。
2. 多伦县国土资 《关于内 蒙古上都发 电 同意在京能煤电所持上都发电股权注入京
源局 有限责任 公司划拨土 地 能电力后,由上都发电继续保留上述国有土
处置方案的函》 地使用权,相关土地用途不变。
3. 上都第二 正蓝旗国土资 《关于内 蒙古上都第 二 同意在京能煤电所持上都第二发电股权注
发电 源局 发电有限 责任公司划 拨 入京能电力后,由上都第二发电继续保留上
土地处置方案的函》 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土地用途不变。
4. 京达发电 达拉特旗国土 《关于内 蒙古京达发 电 京达发电拥有 1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
资源局 有限责任 公司划拨土 地 类型为划拨,审批程序完善,京达发电拥有
使用权说明的函》 合法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5. 蒙达发电 达拉特旗国土 《关于内 蒙古蒙达发 电 蒙达发电拥有 6 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
资源局 有限责任 公司土地使 用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达《关于达拉特电厂
权说明的函》 一、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批
[1997]29 号)批准征用和划拨使用,土地使
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4、根据评估机构的确认,评估师在采用收益法对上述 4 家参股子公司的资产进
行评估时,评估结果已考虑上述划拨土地未来使用性质变更可能发生的资本性支出,
因此,就本次标的资产的评估值而言,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所导致相关参股子公司未
来承担相应支出成本的情况,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不产生实质影响。
5、京能集团已在本次交易的重大资产购买协议的补充协议中作出承诺,就标的
公司下属参股子公司存在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如因法律法规、
国家政策要求等原因导致相关参股子公司目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需办理出让手续
及/或导致该等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该等划拨土地而导致京能电力及/或标的公司遭受
损失的(不含相关子公司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可能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征地费、权属登记费用及其他相关税费),京能集团将以现金方式对京能电力进行补
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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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
拨方式取得:(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对于符合该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
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国家重点扶持
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京能煤
电下属 4 家参股公司自所属电厂开始建设时即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已经取
得国土资源部(包括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
拨用地目录》的要求。相关划拨土地所在地的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已经出具函件,确认
相关参股子公司可继续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
2008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
求“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
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
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
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国务院的前述要求主要
是方向性的指引,截至目前,国土资源部尚未缩小划拨用地范围或颁布新的划拨用地
目录,《土地管理法》以及 2001 年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中关于划拨用地的相关
规定依然有效。
经核查,上述参股子公司所持有的划拨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
目录》中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其以划拨方式用地已经取
得国土资源部(包括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批准,并已取得了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且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关划拨土地的用途不会改变,相关划拨土地所在地的国有土地
管理部门已经出具函件,确认相关参股子公司可继续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本
所律师认为,上述参股子公司持有划拨用地的情况符合《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
目录》的规定,不违反《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及相关划拨用地政策。
(三)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本次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规定
1、未办证土地
对于京同热电正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相关国土管理部门已确认有关申
报材料齐备,正在按规定流程办理,办理土地使用证不存在实质障碍。因此,京同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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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未办证房产
对于标的公司相关子公司存在未办证房产的情况,其中,对于标的公司全资、控
股子公司的未办证房产,京能集团已承诺具体办理期限,相关房产管理部门已确认正
在按规定流程办理,因此,相关全资、控股子公司办理权证不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
期办毕的风险。对于标的公司参股子公司的未办证房产,相关未办证房产面积占比较
小,京能集团已积极联系相关参股子公司依法补办权属登记手续。京能集团在其签署
的《重大资产购买协议》的补充协议中承诺:就标的公司相关下属子公司存在房产建
设手续不齐备或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情况,京能集团确认该等瑕疵房产的权属清晰,不
存在争议或纠纷,相关子公司有权占有及使用该等房产,本次交易完成后,如因该等
瑕疵房产建设手续不齐备或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等问题而导致京能电力及/或标的公
司遭受损失的,京能集团将以现金方式对京能电力及/或标的公司进行全额补偿。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下属子公司存在部分房产尚未办理房屋所有
权证的情况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3、划拨用地
上述参股子公司所持有的划拨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中
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已经取得国土资源部(包括原国家
土地管理局)的批准,并已取得了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评估机构的确认,评
估师在采用收益法对上述4家参股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时,评估结果已考虑上述划
拨土地未来使用性质变更可能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因此,就本次标的资产的评估值而
言,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所导致相关参股子公司未来承担相应支出成本的情况,对本
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不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参股子公司存在划拨土地的情况对本次交易
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4、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
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根据《重组办法》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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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
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
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京能煤电 100%股权,京能集团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
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如上所述,京
能煤电下属子公司存在未办证土地、房产以及持有划拨土地的情况,对本次交易及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项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九、《反馈意见》10.申请材料显示,目前仍存在京能煤电部分子公司尚未取得
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的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尚须取得的
上述许可证书和批复文件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办理权
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的影响。2)漳山发电、京同热电、盛乐热电、赤峰能源、京达发电、蒙达发
电、上都发电、上都第二发电是否需取得《安全生产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尚需取得的许可证和批复文件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京能煤电部分子公司尚待取得的许可证和批复
文件情况如下:
1、京同热电
是否存在法律障
尚须取得的许可 预计办毕 相关费用
进展情况 碍或不能如期办
证书或批复文件 期限 承担方式
毕的风险
正在办理,左云县国土资源
京同热电
土地使用证 局已确认有关申报材料齐 2017年初 否
自行承担
备,正在按规定流程办理
2、赤峰能源
尚须取得的许可 预计办毕期 相关费用 是否存在法律障
进展情况
证书或批复文件 限 承担方式 碍或不能如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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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的风险
正在办理,赤峰市环境保护
赤峰能源
排污许可证 局已确认审核进程,不影响 2016年底 否
自行承担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3、盛乐热电
是否存在法律障
尚须取得的许可 预计办毕期 相关费用
进展情况 碍或不能如期办
证书或批复文件 限 承担方式
毕的风险
正在进行,已完成1号机组
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烟气在
线监测设备的验收以及2号 2016年10月 盛乐热电
环保验收批复 否
机组脱硫脱硝烟气在线监 底 自行承担
测设备的验收手续,目前正
在开展整体环保验收工作
正在进行,已在国家能源局
盛乐热电
电力业务许可证 华北监管局官方网站完成 2016年底 否
自行承担
了网上注册程序
正在办理,呼和浩特市公用
2016年10月 盛乐热电
供热经营许可证 事业管理局已确认正在审 否
底 自行承担
理阶段
正在办理,呼和浩特市环境
排放污染物许可 盛乐热电
保护局已确认对材料进行 2016年底 否
证 自行承担
初审,符合发放条件
京能集团已在重大资产购买协议中作出承诺:如京能煤电、京能煤电子公司因交
割日前原因,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在主体资格、业务资质、权属、立项、环保、
税务等方面存在瑕疵,并因此导致京能电力及/或京能煤电、相关子公司遭受有关政
府主管机关处罚及/或第三方追索,京能集团承诺将在京能电力依法确定该等事项造
成京能电力及/或京能煤电、京能煤电子公司实际损失后30日内,就京能电力或京能
煤电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京能电力或京能煤电进行全额补偿(如遭受实际损失的主体是
京能电力或京能煤电),或就京能煤电子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按照京能煤电对相关
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及时、足额地以现金方式对京能电力进行补偿(如遭受实际损失
的主体是京能煤电子公司)。
综上所述,京能煤电部分子公司目前正在办理有关许可证书或主管部门的批复
文件,预计办理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京能集团已就相关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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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业务资质、权属等方面存在瑕疵,承诺对京能电力承担损失补偿责任,因此,本
所律师认为,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二)《安全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相关情况
1、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
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京能煤电下属 8 家子公司均为从
事燃煤发电的电力企业,不属于上述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无需办理安全生
产许可证。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京能煤电下属 8 家子公司中,
已经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排污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1 漳山发电 14041144110008-0000 2014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18日
2 赤峰能源 1500040016 2011年7月20日至2014年7月19日
3 京达发电 1506005400 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11月24日
4 蒙达发电 1506001623 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11月24日
5 上都发电 1525000004 2016年7月12日至2017年7月11日
6 上都第二发电 1525000005 2016年7月12日至2017年7月11日
在上表中,赤峰能源所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有效期已届满。赤峰市环境保护局
已出具《关于京能(赤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确认赤峰能源目前
正在续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报材料已通过市环保局审核并上报自治区环保厅,现
已受理并公示,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赤峰能源近三年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环保监管部门予以立案调查的情况。
除上述6家子公司外,京能煤电剩余2家子公司中,京同热电尚处于初步设计及施
工准备阶段,不涉及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事宜;盛乐热电正在申请办理排放污染物
许可证,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已出具《关于内蒙古京能盛乐热电有限公司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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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说明》,确认该局对盛乐热电上报的材料初审,符合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京能煤电下属 8 家子公司均为从事燃煤发电的电力企业,不属于应办理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无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除京同热电处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准备阶段,不涉及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事
宜,盛乐热电正在申请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赤峰能源正在申请换发新的排放污染
物许可证外,京能煤电其他 5 家子公司均已取得有效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根据有关
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盛乐热电、赤峰能源正在申请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不
影响相关公司的正常经营。
十、《反馈意见》12.申请材料显示,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京能
集团分别作出关于整合煤电资产、解决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京能集团承诺,在京
宁热电通过整改符合上市条件后一年内启动将京宁热电全部股权注入京能电力的进
程,以彻底消除其与京能电力的同业竞争问题。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是
否符合此前相关承诺,上述承诺履行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如存在,补充披
露对本次交易的影响。2)京宁热电通过整合符合上市条件的预计完成时间,京宁热
电暂不注入上市公司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3)本次交易完
成后,京能集团控制的其他供热行业企业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交易符合此前相关承诺
1、本次交易前京能集团已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2010 年的承诺情况
2010 年 9 月,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京能集团出具《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关于解决与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有关事项的函》,承诺:
1、京能集团继续以京能热电作为煤电业务投融资平台,支持京能热电做大、做
强,逐步消除双方存在的同业竞争。
2、京能集团承诺力争用 3 年左右时间,将京能集团煤电业务资产及燃煤热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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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注入京能热电。
3、在将煤电业务资产及燃煤热力项目注入京能热电的过程中,京能集团在项目
开发、资本运作、资产并购等方面优先支持京能热电,即京能集团及下属企业和控股
子公司在转让现有煤电业务资产、燃煤热力资产、权益及开发、收购、投资新的煤电
电源、燃煤热力项目时,京能热电具有优先选择权。
(2)2012 年的承诺情况
2012 年 11 月,京能集团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尚未注入京能电力的保留煤电资产,京能集团将
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充分考虑京能电力、京能集团及各相关方利益基础上,拟分
步实施,力争在 2013 年年底之前将符合上市条件的保留煤电资产注入京能电力,具
体实施计划及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步: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对盈利能力良好且通过整改符合上市条件
的保留煤电资产,将及时再次启动资产重组工作,并力争在 2013 年年底之前将该等
资产注入京能电力。
第二步:对于盈利、合规性等存在问题,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保留煤电资产,
京能集团后续将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管及公司治理要求的基础上,与京能电力协商将所
持该等资产委托京能电力管理,待相关资产业绩改善并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要求后注
入京能电力,最终实现京能电力成为京能集团唯一煤电业务投融资平台,彻底解决同
业竞争。”
(3)2014 年的承诺情况
为解决上述煤电业务资产与京能电力主营业务的同业竞争问题,京能集团于
2014 年 5 月出具《关于进一步明确保留煤电资产注入计划的承诺》,作出如下承诺:
“鉴于本公司下属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京能电力于 2012 年已实施
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本公司将对本公司控制的、且尚未注入京能电力的保留煤电资产,
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充分考虑京能电力、本公司及各相关方利益基础上,在 2016
年年底之前将该等资产注入京能电力。最终实现京能电力成为本公司唯一煤电业务投
融资平台,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上述保留煤电资产注入京能电力的方式将按照有关国有资产及上市公司监管规
1-3-43
定,采用现金、股份等支付方式进行。”
2、本次交易中京能集团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2016 年 2 月的承诺情况
为履行京能集团在本次交易前已作出的将有关保留煤电资产注入京能电力的承
诺,京能集团与京能电力目前正在实施本次资产重组,京能电力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向京能集团收购京能煤电 100%股权。京能集团目前持有京宁热电 100%
股权。京宁热电目前暂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本次资产重组中将暂不作为标的
资产转让给京能电力。
为此,在 2014 年 5 月已作出的承诺基础上,京能集团于 2016 年 2 月作出《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确认京宁热电目前处于在建状态尚未投入运营,项目用地主
要为林地、草地等农用地,需依法向有关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建设用
地审批手续并完成招拍挂程序后方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因相关用地审批程序较为
复杂,预计 2016 年内难以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因此暂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本次交易中将暂不作为标的资产转让给京能电力,京能集团承诺在京宁热电通过整改
符合上市条件后一年内启动将京宁热电全部股权注入京能电力的进程,以彻底消除与
京能电力的同业竞争问题。
(2)2016 年 8 月的承诺情况
鉴于目前无法实现在 2016 年底前将保留煤电资产全部注入京能电力,为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
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4 号》”),京能集团于 2016 年 8
月作出《关于实施剩余保留煤电资产注入计划的承诺》,进一步明确上述剩余保留煤
电资产注入京能电力的期限,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继续以京能电力作为本公司唯一的煤电业务投融资平台,支持京能
电力做大、做强,彻底消除双方存在的同业竞争。
2、在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承诺,拟在 2018 年年底前,将整改完成后的
上述剩余保留煤电资产全部注入京能电力,以彻底解决与京能电力的同业竞争问题。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在将京宁热电等本公司控制的剩余保留煤电资产全部注入京能电
力后,将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方式从事与京能电力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
1-3-44
务。
3、本公司将继续在煤电业务资产开发、资本运作、资产并购等方面优先支持京
能电力,即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和控股子公司在转让现有煤电业务资产、权益及开发、
收购、投资新的煤电业务资产时,京能电力具有优先选择权。
4、本公司将继续履行此前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做出的支持京能电力发展的各项
承诺。”
根据《监管指引第 4 号》的有关规定,上述承诺事项已由京能电力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京能集团作为承诺方及其关
联方京能国际已回避表决,京能电力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已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
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系京能集团履行其此前已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举措。
考虑因客观原因导致京能集团无法实现在 2016 年底前将保留煤电资产全部注入京能
电力,京能集团已根据《监管指引第 4 号》规定,履行了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的审
议程序,新承诺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承诺方及其关联方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已发表了同意意见,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符合京能集团作出的有
关承诺,承诺履行不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二)京宁热电暂不注入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京宁热电仍处于在建状态,尚未投入运营,截至 2015 年底的期末净
资产仅为 6.33 亿元,规模较小。根据京能集团的确认,预计京宁热电将于 2017 年 12
月前通过整改符合上市条件,且京能集团已承诺将于 2018 年底前将整改完成后的剩
余保留煤电资产全部注入京能电力。因而,京宁热电暂不注入上市公司不会对上市公
司的生产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京能集团控制的其他供热行业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京能集团控制的其他供热行业企业为: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热力集团”)、北京华源热力管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热力”)。
热力集团是北京市政府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京能集团持有其 100%股权。
热力集团主营业务为生产与销售蒸气、热水,承担北京第二热电厂、国华北京热电厂、
华能北京热电厂、京能电力的热能输配和所属双井蒸气厂、左家庄供热厂、方庄供热
1-3-45
厂、双榆树供热厂的热能生产及管理。
华源热力成立于 2007 年 7 月 25 日,京能集团持有其 100%股权。华源热力主营
业务为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
热力产品具有较强的地方性和区域性。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原建设部制定的《热电
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
项目覆盖的供热半径一般按 20 公里考虑,在 10 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
项目;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一般按 8 公里考虑,在 8 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
热电项目。故热力产品具有较强的地方性和区域性,超过一定的供热半径,经济上不
划算。热力服务自身的属性,也决定了热力资源难以长距离运输。
京能集团下属供热企业热力集团与华源热力的供热区域主要集中在北京及其周
边地区,京能电力目前在相应区域内无供热服务,与京能集团下属供热企业的供热区
域不重叠,集中供热管网不相通。另外,京能电力的核心业务为电力生产与销售,热
力的生产为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生产电力时的伴生产品,热力服务在京能电力营业收入
占比中不足 5%,而对于热力集团和华源热力而言,供热服务在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中
则高达 85%。综上所述,从热力产品自身属性以及供热服务地域分布来看,京能电力
与京能集团控制的供热企业不构成同业竞争。
十一、《反馈意见》2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交易对方京能集团历史沿革的具体情
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京能集团提供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京能集团历史沿革的具体情况
如下:
(一)2004 年设立
2004 年 11 月 18 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与北
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合并重组相关问题的通知》(京国资改发字[2001]45 号),同意将北
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与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合并重组后设立“北京能源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88 亿元人民币。
2004 年 12 月 8 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
程的批复》(京国资改发字[2004]52 号),批准《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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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国资委批准的《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京能集团设
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88 亿元,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由北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
人职责。
(二)2009 年出资人变更
根据北京市国资委于 2008 年 12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组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
理中心的请示》(京国资文[2008]76 号),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国资委设立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作为具有国有资本经营与股权
管理功能的平台公司。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国资委批准的《北京国有资本经
营管理中心章程》,北京市国资委以现金 5,000 万元和其持有的京能集团全部股权等
资产作为出资,设立国管中心。
根据京能集团于 2009 年 6 月制订的《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京
能集团的注册资本为 88 亿元,由国管中心出资设立,由北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
责。
(三)2011 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2011)中勤验
字第 04020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4 月 20 日,京能集团已将未分配利润 42 亿
元转增注册资本。变更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为 130 亿元,累计实收资本为 130 亿元。
2011 年 6 月 28 日,京能集团制订《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约
定公司注册资本为 130 亿元。
2011 年 6 月 28 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京国资[2011]125 号),同意京能集团修改公司章程。
本次变更完成后,京能集团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130 亿元。
(四)2013 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勤信验字[2013]
第 47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3 年 7 月 15 日,京能集团已将资本公积 66.8 亿元以
及北京市国资委拨付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3.2 亿元转增注册资本。变更后的公司
注册资本为 200 亿元,累计实收资本为 200 亿元。
1-3-47
2013 年 11 月 26 日,京能集团制订《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约
定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 亿元。
2013 年 11 月 26 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京国资[2013]229 号),同意京能集团修改公司章程。
本次变更完成后,京能集团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200 亿元。
(五)2016 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
2015 年 4 月 21 日,京能集团制订《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公
司名称为“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204.434 亿元。根据京能集团
确认,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资本公积金转增。
2015 年 4 月 21 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
改公司章程的批复》(京国资[2015]165 号),同意京能集团修改公司章程。
2016 年 3 月 11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名称变更通知》,同意公司名
称变更为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变更完成后,京能集团的公司名称由“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
更为“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204.434 亿元。
(六)根据京能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京能集团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京能集团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
备实施并完成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十二、《反馈意见》22.申请材料显示,京能煤电及其下属公司最近三年受到多
项行政处罚。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处罚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京能煤电及其下属公司最近三年受到的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京能煤电及其下属公司最近三年受到的行政处罚
事项如下:
1-3-48
1、京能煤电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序号 处罚日期 处罚机构 处罚对象 处罚行为 处罚方式及金额
1 2015 年 4 月 和林格尔县国 盛乐热电 非法占用雅达牧村 罚款 4,968,555 元,
17 日 土资源局 集体土地,从事火 并责令补办用地手
力发电项目建设 续
2 2015 年 1 月 3 呼和浩特市环 盛乐热电 未经环保部门批复 罚款 10 万元
日 境保护局 擅自进行开工建设
3 2016 年 6 月 呼和浩特市环 盛乐热电 废水未处理、利用 罚款 20 万元,并责
28 日 境保护局 无防渗的坑塘存贮 令改正
4 2016 年 8 月 2 内蒙古自治区 盛乐热电 在临时用地使用权 罚款 6,436,699 元,
日 国土资源厅 到期后,在和林县 并责令 45 日内恢复
盛乐镇雅达牧村、 占有耕地的种植条
保尔朝鲁村占用集 件
体土地 482.75 亩和
耕地 78.8 亩,2 年
内未恢复种植
(1)就盛乐热电受到的上述第 1、2 项行政处罚,根据盛乐热电的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盛乐热电已缴纳罚款,补办了环保及用地审批手续,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批复(呼环政批字[2015]43 号)及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林县国土
局国用[2016]000002 号),有关违规行为已得到纠正,处罚机构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
局、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已分别出具证明,确认盛乐热电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全
部罚款,并予以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有关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所受行政处罚不
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就盛乐热电受到的上述第 3 项行政处罚,根据盛乐热电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盛乐热电已缴纳罚款,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处罚机构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
局已出具证明,确认盛乐热电无重大环保违法行为。
(3)就盛乐热电受到的上述第 4 项行政处罚,根据盛乐热电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盛乐热电已缴纳罚款。处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已出具证明,确认
盛乐热电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全部罚款,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整改,上述违法
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没有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1-3-49
2、京能煤电下属参股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1)因未扣减停运期间所发电量的脱硫价款而受到的处罚
序号 处罚日期 处罚机构 处罚对象 处罚行为 处罚方式及金额
5 2014 年 6 月 内蒙古自治区 京达发电 未扣减脱硫设施停 没收价格违法所得
26 日 发展与改革委 运期间所发电量的 (发电机组未退还的
员会 脱硫电价款 应扣减脱硫电价款)
252,999.11 元
6 2014 年 6 月 内蒙古自治区 蒙达发电 未扣减脱硫设施停 没收违法所得(发电
26 日 发展和改革委 运期间所发电量的 机组未退还的应扣减
员会 脱硫电价款 脱 硫 电 价 款 )
36,865.20 元
7 2014 年 6 月 内蒙古自治区 上都发电 未扣减脱硫设施停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1-3
25 日 发展与改革委 运期间所发电量的 号机组未退还的应扣
员会 脱硫电价款 减脱硫电价款)
1,053.469005 万元,
并就 1 号机组应扣减
脱 硫 电 价 款
647.638647 万元并处
一 倍 罚 款 , 即
647.638647 万元
根据相关处罚机构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有关处罚机构作出上述
第 5 至 7 项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如下:
(i)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
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的燃煤机组,从上网电价中
扣减脱硫电价:(一)脱硫设施投运率在 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
电价款。(二)投运率在 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 1
倍罚款。(三)投运率低于 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 5 倍罚
款。”
(ii)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
1-3-50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京能煤电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京达发电、蒙达发电及上都发电已接受
相关处罚并缴纳罚款。就上述第 5、6 项行政处罚,京达发电、蒙达发电分别受到没
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但未被并处罚款;就上述第 7 项行政处罚,上都发电受到没收违
法所得及并处罚款的处罚,但罚款金额未超过应扣减脱硫电价款的 1 倍,因此,上述
第 5 至 7 项行政处罚均未达到处罚标准的上限。
(2)因污染物排放超标而受到的行政处罚
序号 处罚日期 处罚机构 处罚对象 处罚行为 处罚方式及金额
8 2014 年 11 月 达拉特旗环境 京达发电 机组氮氧化物、粉 罚款 10,000 元
14 日 保护局 尘超标排放。
9 2014 年 6 月 鄂尔多斯市环 京达发电 二氧化硫、氮氧化 罚款 75,000 元
3日 境保护局 物、烟尘累计超标
排放。
10 2013 年 12 月 内蒙古自治区 京达发电 二氧化硫超标排 罚款 10,000 元
23 日 环境保护厅 放。
11 2014 年 11 月 达拉特旗环境 蒙达发电 氮氧化物累计超 罚款 10,000 元
14 日 保护局 标排放。
12 2013 年 1 月 内蒙古自治区 蒙达发电 二氧化硫超标排 罚款 60,000 元
5日 环境保护厅 放。
13 2013 年 12 月 锡林郭勒盟环 上都发电 氮氧化物超标 罚款 50,000 元
25 日 保局
14 2013 年 9 月 内蒙古自治区 上都发电 二氧化硫排放超 罚款 50,000 元
23 日 环保厅 标
根据相关处罚机构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 8 至 14 项行政
处罚的法律依据如下:
(i)《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修订)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
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ii)《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
1-3-51
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京能煤电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京达发电、蒙达发电及上都发电已接受
相关处罚并缴纳罚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内政办发
〔2015〕1 号),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公民处以 1 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 万元以上罚款,属于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根据前述规定,
上述第 8-14 项的单项行政处罚金额均未达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所界定的重大行
政处罚标准。
(二)行政处罚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综上所述,就京能煤电下属公司最近三年所受的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相关公司均
已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其中,京能煤电全资子公司盛乐热电的违法行为已得到纠
正,处罚机关已书面确认其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所受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
罚。京能煤电参股子公司京达发电、蒙达发电、上都发电所受行政处罚未达到有关处
罚标准的上限或未达到内蒙古自治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认定标准,且相关公司均已接
受处罚并缴纳罚款,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对本次交易及本次交易
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三、《反馈意见》23.申请材料显示,漳山发电存在9项电费收费权质押事项。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担保事项对应的债务金额、债务用途,对本次交易及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权属和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一) 收费权质押情况
漳山发电设立的电费收费权质押主要系漳山发电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质押借款
的担保措施。根据有关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的约定,漳山发电相关担保事项对应的期
末借款余额(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及债务用途情况如下:
单位:元
金融机构
期末借款金额 借款起始日 借款到期日 借款合同编号 质押合同编号 用途
名称
1-3-52
金融机构
期末借款金额 借款起始日 借款到期日 借款合同编号 质押合同编号 用途
名称
国家开发 14001002320070 发电机
932,000,000.00 2007.11.15 2025.11.14 ——
银行 20120 组扩建
14101200800000
50,000,000.00 2008.03.11 2018.03.10
232
14101200800000
25,000,000.00 2008.03.31 2018.03.10
355 (长郊)农银权
农行长治 质字(2008)第
14101200800000 发电机
市郊区支 25,000,000.00 2008.03.31 2018.03.30 001 号
341 组扩建
行 14904200800007
14101200800000 241
50,000,000.00 2008.04.21 2018.04.20
439
14101200800000
75,000,000.00 2008.05.29 2018.05.28
650
50,000,000.00 2008.05.30 2024.05.29 固字 2008001 号 2008001
建行长治 基本建
150,000,000.00 2008.06.30 2020.06.29 固字 2008002 号 2008002
长北支行 设
50,000,000.00 2008.11.06 2016.11.05 固字 2008004 号 2008004
2008 年借字 2012 年质字
20,880,000.00 2008.07.30 2020.07.29
ZS001-1 号 ZS001-1
2008 年借字 2012 年质字
252,900,000.00 2008.08.11 2020.08.10
ZS001-2 号 ZS001-2
中行太原 2008 年借字 2012 年质字 发电机
20,880,000.00 2008.08.27 2020.08.26
漪汾支行 ZS001-3 号 ZS001-3 组扩建
2008 年借字 2012 年质字
44,250,000.00 2008.10.13 2020.10.12
ZS001-4 号 ZS001-4
2008 年借字 2012 年质字
44,250,000.00 2008.11.19 2020.11.18
ZS001-5 号 ZS001-5
长期贷款
1,790,160,000.00
合计
(二) 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权属和生产的影响
通过电费收费权进行质押贷款是电力生产企业常用的融资手段,仅在借款方未按
照借款合同约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质权人才有权行使质权。漳山发电 2013
年至 2015 年分别实现电力销售收入 276,688.90 万元、253,076.47 万元和 193,597.04
1-3-53
万元,电力收入现金流稳定、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良好,出现无法偿还借款从而导致
质权人行使质权的风险较小,因此上述电费收费权质押事项不会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资产权属和生产产生不利影响。
十四、《反馈意见》24.申请材料显示,京能煤电的其他流动资产为其对包头市
盛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京能集团的委托贷款,其中对包头市盛华煤炭销售有限公
司的委托贷款本金10,000万元及利息107.57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委
托贷款的协议安排、还款计划和时间。2)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
题的适用意见——证劵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
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上述委托贷款的协议安排、还款计划和时间
经核查,京能煤电委托京能财务向包头市盛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
头盛华”)提供借款人民币 1 亿元。该等委托贷款的起止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委托贷款利率按照委托贷款委托书确定为 4.61%。根据京能财务
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编号为 20160314010100124 的《委托贷款本金回收凭证》,
京能煤电已收到包头盛华归还的借款本金 1 亿元。
经核查,京能煤电委托京能财务向京能集团提供借款人民币 2 亿元。该等委托贷
款的起止日期为 2014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1 日,委托贷款利率按照委托贷
款委托书确定为 4.76%。根据京能财务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2015 年 12 月 17 日、
2015 年 12 月 21 日分别出具的编号为 20151028010100130、20151217010100235、
20151221010100794 的《委托贷款本金回收凭证》,京能煤电已收到京能集团归还的
借款本金 2 亿元。
(二)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劵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
京能电力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通知书》(161499 号),中国证监会已受理本次重组的申请材料。如上所述,京
1-3-54
能煤电提供的上述委托贷款已在中国证监会受理本次重组申报材料前全部偿还,目前
已消除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情形,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
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劵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
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拟购买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
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前述有关各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
报材料前,解决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委托贷款已偿还完毕,目前已消除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情形,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
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劵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对口头反馈问题的答复
十五、口头反馈问题:请说明北京国管中心与京能电力、中信建投证券的关联
关系,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请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北京国管中心与京能电力、中信建投证券的关系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国管中心”)目前持有中信建投证
券 45%的股份,为中信建投证券第一大股东。同时,北京国管中心持有京能电力实际
控制人京能集团 100%股权。但中信建投证券与京能电力并不因前述北京国管中心的
持股关系而构成关联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1、北京国管中心与北京市国资委的关系
北京国管中心成立于 2008 年 12 月 30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0 亿元,为全民
所有制企业。北京国管中心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北京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
代表出资组建的国有资本经营与股权管理机构。北京国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为实现
北京市委、市政府战略意图进行产业投资,为实现国有资本价值最大化推动国企改革
重组、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运营,为实现国有股权管理持有其他国有企业的股权。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国资委批准的《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章程》
的相关规定:
(1)北京国管中心建立以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经营
1-3-55
层为执行机构的经营管理架构,管委会负责北京国管中心的重大决策。
(2)管委会成员由北京市国资委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管委会主任由北京市国资
委主任担任,管委会主任为北京国管中心法定代表人。
北京国管中心对外投资管理履行经营层审议、管委会审核、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
的决策程序。
因此,北京国管中心的组建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重大举
措,是北京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延伸,北京国管中心应属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0.1.4 条规定中的“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
2、北京国管中心与京能电力、中信建投证券的关系
2008 年 12 月,北京市国资委以现金 5,000 万元和其持有的京能集团全部股权、
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74.24%的股权、北京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20%的股
权出资设立北京国管中心。尽管北京国管中心代表北京市国资委持有京能集团 100%
股权,但根据经北京市国资委批准的京能集团公司章程的约定,京能集团的出资人职
责由北京市国资委行使。
根据《上市规则》第 10.1.4 条规定,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构
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鉴于京能集团仍由北京市国资委控制并履行出资人职责,且
基于上述,北京国管中心应属于《上市规则》10.1.4 条规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因此,尽管北京国管中心目前持有中信建投证券 45%的股份,为中信建投证券第一大
股东,但中信建投证券不因此与京能电力构成关联关系。
(二)中信建投证券具备作为本次重组财务顾问的独立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证券公司、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
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
顾问: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5%,
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1-3-56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
或者超过 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3、最近 2 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
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4、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
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
其他情形。
中信建投证券与京能电力不存在上述影响其担任本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利害
关系,具有独立性,具体情况如下:
1、中信建投证券未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京能电力股份达
到或者超过 5%,也未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京能电力未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达
到或者超过 5%,也未选派代表担任中信建投董事。
3、最近 2 年中信建投与京能电力不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最
近一年中信建投证券不存在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的关系。
4、中信建投证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重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或
者其直系亲属未有在京能电力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中信建投证券在本次重组中不存在为京能电力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的情形。
6 中信建投证券与京能电力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中信建投证券及其
本次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中信建投证券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要求,与京能
电力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财务顾问独立性的利害关系。
1-3-57
(本页以下无正文)
1-3-5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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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肖爱华
_____________
许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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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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