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舒泰神(北京)生
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
合公示情况对《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
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公司于 2016 年 08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201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201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16 年度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 2016 年 08 月 23 日通
过公司官网 (http://www.staidson.com)发布了《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将公司本次拟
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6 年 08 月 23 日至 2016 年 09 月
01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
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
务等。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
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
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
的其他员工。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
效。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 年 09 月 0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