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结合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等有关事项
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因筹划购买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元丰”)
股权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重组”),经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博云新材,股票代码:002297)自 2016 年
6 月 20 日开始停牌,公司原计划最晚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按照《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重大
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董事会充分关注事项
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
况公告。鉴于本次重组程序复杂,交易对方涉及面较广,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
成,因此,公司股票拟申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时间自 2016 年 9 月 20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
牌的议案》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3、我们在详细了解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停牌的事宜后,认为
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停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申请继续停牌,
并同意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郭平: 肖加余: 颜寒松: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