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亮股份”)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于2016年9月1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
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3.80元。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95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姓 名 职 位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当前总股本比例
朱张泉 董事、总经理 160.00 6.40% 0.10%
陈东 董事、财务总监 35.00 1.40% 0.02%
姜少军 董事 35.00 1.40%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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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共计 122 人) 1,561.00 62.44% 0.93%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09.00 12.36% 0.18%
(共计 70 人)
预留限制性股票 400.00 16.00% 0.24%
合计 2,500 100% 1.50%
5、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60 个月,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计算。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
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48 个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
以在未来 60 个月内按 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预留限性股票适
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和 36 个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
来 48 个月内按 50%、50%的比例分两期解除限售。限售期均自各自的授予日起计
算。
6、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所确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指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分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期内,若公司层
面或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不符合《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则公司将
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内所获限制性股票。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在 2016 年-2018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公
司净利润增长率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6 年实现的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利润较 2015 年增长比例不低于 2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7年实现的净利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润较2015年增长比例不低于4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8年实现的净利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 润较2015年增长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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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
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
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
所在组织业绩考核结果达到 70 分以上,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优秀或者合格
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所在组织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单位第一责任人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个人所在组织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所在组织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个人所在组织绩效考核结果 组织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95 分以上(含 95 分) 100%
80 分(含 80 分)-95 分,假设为 X 分 100% – (95–X)/2/100
70 分(含 70 分)-80 分,假设为 X 分 92.5% – (80–X)/100
70 分以下(不含 70 分) 0%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等级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优秀 95%≤比例≤100%
合格 75%≤比例<95%
不合格 0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
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二)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 年 8 月 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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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制定<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
2、2016 年 8 月 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浙
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海亮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同日,公司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公告与厂区宣传栏公
告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6 日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
人力资源中心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公司监事会对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3、2016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制定<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4、2016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
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
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调整及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与调整方法
原激励对象赵欢均、胡献盟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故依
据公司激励计划,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95人调整为193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100万股调
整为2,098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体分配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总量占授 获授总量占当前
姓 名 职 位
票数量(万股) 予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朱张泉 董事长、总经理 160 6.41% 0.10%
4
陈东 董事、财务总监 35 1.40% 0.02%
姜少军 董事 35 1.40% 0.02%
金刚 董事 35 1.40% 0.02%
钱自强 董事、董事会秘书 10 0.40% 0.01%
中层管理人员(共 119 人) 1,514.5 60.63% 0.91%
核心骨干(共 69 人) 308.5 12.35% 0.18%
预留限制性股票 400 16.01% 0.24%
合计(共 193 人) 2,498 100% 1.49%
三、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个别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放弃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认
购,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95 人调整为
193 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 2,100 万股调整为 2,098 万股。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1 日,该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4、调整后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1 日,
并同意按调整后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为核实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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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1、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上述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
律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前述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而未获得授
予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9月1日,并同意向193名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2,098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海亮股份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内容和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海亮股份董事会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授予条件成就、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
价格等事项,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海亮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均为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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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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