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海亮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个别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放弃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我
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95 人调整为 193 人,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 2,100 万股调整为 2,098 万股。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1 日,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4、调整后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
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1 日,并同
意按调整后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叶雪芳、范顺科、章靖忠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