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源装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来源:深交所 2016-09-01 20: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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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重字[2016]第 0021-1 号

二零一六年九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菏泽 HEZE 成都 CHENGDU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重字[2016]第 0021-1 号

致: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源装备”或“公司”)

的委托,担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本次

交易出具了康达股重字[2016]第 0021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启源机

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下发的 161341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同时本次重组标的公司六合天融将补充上报

2016 年 1-3 月的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就《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披露期间”)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变

化情况补充核查,结合瑞华出具的六合天融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审计报告》

(瑞华专审字[2016]02150009 号),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启源

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

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书》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涵

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仅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之特定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反馈问题回复

一、关于反馈问题第 2 项

申请材料显示,2015 年 7 月 24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有关议案。目前,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

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及解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15 年 7 月 24 日,启源装备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

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本次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

引》第 49 条规定:“上市公司未能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拟继续推进本次重组的,应在决议有效期结束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延长决议有效

期。”

为避免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届满失效,启源装备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

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上

述议案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2016 年 7 月 22 日,启源装备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授权期限延长 12 个月,即至 2017 年 7 月 23 日,若公司于上述有效期

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核准文件,则上述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之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启源装备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届满

之前通过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延长了本次交易的发行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授权期限,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程

序、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不会对启源装备本次交易事项的推进和实施构成实质

影响。

第二部分 补充披露期间的补充核查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补充核查

补充披露期间,启源装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决议有效期的延

长事项,同时启源装备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利润补偿及交易对价调增安排

调整事宜的相关协议,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决议有效期的延长

2016 年 7 月 22 日,启源装备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授权期限延长 12 个月,即至 2017 年 7 月 23 日,若公司于上述有效期

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核准文件,则上述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

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之日。

2、本次交易利润补偿及交易对价调增的调整

2016 年 9 月 1 日,启源装备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签署<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六合环能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融环保设备中心、中科坤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新

余天融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利润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三)>的议案》,

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各方就利润补偿和交易对价调增事项进行调整,删

除本次交易对价调增安排,其他事项未做改动。

除以上事项以外,本次交易方案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管理暂行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一)启源装备,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方暨标的资产的购买方

1、经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启源装备取得了的陕西省工商局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10000727342693Q 的《营业执照》,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启源装备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27342693Q

住所 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

成立时间 2001 年 3 月 28 日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上市时间 2010 年 11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24,400 万元

总股本 24,4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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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光机电一体化装备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自动控制技术与装置、

节能、环保技术与装备的开发、制造、销售;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及软

件的开发、销售;工艺技术研究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仅

限本系统内部员工)与技术服务;机电设备成套及承包服务;自营、

经营范围

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采购及销售业务;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

(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进出口货物和技术除外);管道进料加工和“三

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

工商登记机关 陕西省工商局

2、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启源装备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国有股以外的内资股 203.48 0.83

无限售条件股份 人民币普通股 24,196.52 99.17

合 计 24,400.00 100.00

3、本所律师认为,启源装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交易相应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即六合天融全体股东的主体资格

1、中国节能

(1)中国节能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补充披露期间,中国节能取得了北京市工商局于 2016 年 7 月 7 日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100010310K 的《营业执照》,中国节能的基

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小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10310K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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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成立时间 1989 年 6 月 22 日

类型 全民所有制

注册资本 763,233.69 万元

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综合利用节能、节材、环保、新能源和

替代能源的项目、与上述业务有关的物资、设备、产品的销售(国

经营范围 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节电设备的生产与租赁;建设项目

监理、评审、咨询;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进出口业务;本公司投

资项目所需物资设备的代购、代销(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

(2)经核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中国节能主要下属企业中节能咨询

有限公司、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更,中节能绿色建筑产

业有限公司名称、主营业务发生变更,中国节能对中国地能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百宏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中节能(天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风力发电股

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主要产品

号 (万元) (%)

工业及基础设施的投资咨询及管理;工程造价咨

1 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 5,000.00 100.00

询;招投标咨询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 风力发电项目的开发、投资管理、建设施工、运营

2 207,778.00 45.72

有限公司 维护、设备改造等;进出口业务

中国地能产业集团有 16,000 万

3 29.55 提供、安装及保养浅层地能利用系统

限公司 美元

百宏实业控股有限公 10,000 万

4 37.18 生产和销售涤纶长丝纤维产品及聚酯薄膜产品

司 港币

新型节能示范工程;投资与管理;化工、木材、非

中节能绿色建筑产业 金属产品、建筑材料;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

5 113,916.27 100

有限公司 源等产品和设备的销售;电气机械及器材的销售;

废弃资源、废旧材料的回收与处理

中节能(天津)投资 对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进

6 50,000.00 96.00

集团有限公司 行投资与管理咨询

注:上述持股比例包含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

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新余天融兴

经核查,补充披露期间,新余天融兴的合伙人赵文峰、齐岳、王新宇、宋宝

华、潘利祥在六合天融及其下属企业任职情况发生变更,新余天融兴的合伙人在

六合天融及其下属企业任职情况更新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在六合天融及其下属企业任职情况

1 杨 剑 普通合伙人 六合天融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福建金砖董事长

2 姜 宇 有限合伙人 六合天融总经理助理

六合天融副总经理;中科天融执行董事、总经理;

3 赵文峰 有限合伙人

贵州兴德董事长;中节能圣明董事长

六合天融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环投公司董事、

4 齐 岳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戴南环境董事;上海骏诚董事长;中节

能圣明董事

5 郭怀平 有限合伙人 六合天融副总经理;环投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六合天融董事、副总经理; 环投公司董事、总经

6 王昕竑 有限合伙人

六合天融副总经理、大气治理事业部总经理;山东

7 王新宇 有限合伙人

催化剂公司董事长;中煤节能董事

8 郭 炜 有限合伙人 六合天融总工程师、工会主席;中科天融副总经理

六合天融副总工程师、大气治理事业部副总经理;

9 宋宝华 有限合伙人

中煤节能总经理

10 白相杰 有限合伙人 中科天融副总经理、党支部书记

11 王国辉 有限合伙人 中科天融业务总监

12 李金生 有限合伙人 中科天融销售经理

13 杨忠明 有限合伙人 中科天融综合商务部经理

14 荆新月 有限合伙人 中科天融销售总监

15 尹悦生 有限合伙人 六合天融安全质量监察部高级行政专员

16 徐勇峰 有限合伙人 无

17 孙淑苹 有限合伙人 六合天融大气治理事业部项目管理会计

18 赵庆睿 有限合伙人 贵州兴德总经理

19 潘利祥 有限合伙人 六合天融副总工程师;上海骏诚董事

除上述情况以外,本次交易对方未发生变化。

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对方中国节能、六合环能、天融环保、中科坤健、

新余天融兴均为六合天融的适格股东,合法持有六合天融 100%的股权,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各方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

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

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上市。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本次交易后

不会导致启源装备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

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1、经核查,标的公司六合天融的主营业务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服务,包括

烟气治理工程及运营、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工程、环境能效信息监测设备及系

统集成、大数据应用等,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2013年修

订)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本所律师登陆环境保护部门网站查询行政处罚公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六合天融未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符合有关环境保护

的规定。

六合天融子公司山东催化剂公司拥有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六合天融子公司

福建金砖拥有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六合天融及其子公司未拥有其他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

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经营者集中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经核查,本次重组完成后,启源装备股本总额和股份分布符合《证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经核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

构评估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

定,且上述交易价格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

资产即六合天融100%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股权被质押、冻

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标的资产权属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为股权

收购,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

定。

5、本次交易完成后,六合天融将成为启源装备的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公司

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

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与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本次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符合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

项的规定。

7、经核查,启源装备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管理体制,本次交易完成后,启源装备将继续保持健

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质条件

1、根据《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提高上市

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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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际控制人及交易对方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书面承诺,在相关承

诺得以严格履行及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本次交易不会对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2、经核查,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经中勤万信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启源装备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补充核查,

启源装备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经核查,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不存在

产权纠纷,不存在股权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在约定期限内办理

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的规定。

5、根据《报告书》,本次重组有助于公司业务协同发展,促进行业整合、

转型升级,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的控制权不发生变更,公司本次同时向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重组

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6、根据《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即20.0226元/

股作为参考,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8.03元/股,不低于市

场参考价的90%(公司于2015年4月派送现金并转增资本、于2016年3月派送现金,

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8.92元/股),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7、经核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已就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所认购

的公司股份的限售事宜作出约定,且交易对方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相关

限售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

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的补充核查

(一)启源装备关于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的补充核查

1、2016 年 7 月 22 日,启源装备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办理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授权期限延长 12 个月,即至 2017 年 7 月 23 日,若公司于上述有效

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核准文件,则上述有效期自动延长至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之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2、2016 年 9 月 1 日,启源装备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签署<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六合

环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融环保设备中心、中科坤健(北京)科技有限公

司、新余天融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利润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三)>

的议案》,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各方就利润补偿和交易对价调增事项进

行调整,删除本次交易对价调增安排,其他事项未做改动。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

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相关议案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启源装备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所律师认为,启源装备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程序,相关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的补充核查

补充披露期间,2016年9月1日,启源装备与交易对方签署了《西安启源机电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六合环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天融环保设备中心、中科坤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天融兴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之利润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三)》,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经协商,各方就利润补偿和交易对价调增事项进行调整,删除本次交易对价调增

安排,其他事项未做改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各方均具有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上述协议已经本

次交易相关各方签署,对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补充核查

(一)六合天融的子公司

1、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六合天融的全资子公司

经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六合天融新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即中节能圣明(哈

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圣明”)。根据中节能圣明持

有的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30100MA18YP4G6Q 的《营业执照》,中节能圣明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文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0MA18YP4G6Q

住所 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 7 号 301 室

成立时间 2016 年 8 月 11 日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经营范围 环保工程服务;市政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测;生态监测;水污染

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噪音污染治理;销售建材、机械设备;环保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节能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转让;工程勘察设计;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停车场

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节能圣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六合天融 1,000 100%

合计 1,000.00 100.00

根据中节能圣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节能圣明股东六合天融承诺所认缴注册

资本分期缴纳,并于 2026 年 8 月 5 日前缴清。中节能圣明的注册资本缴纳情况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节能圣明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中煤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六合天融持股 40%的联营企业

经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六合天融新设立一家联营企业,即中煤节能环保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节能”)根据中煤节能持有的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

局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3MA0072XQ3W 的《营业

执照》,中煤节能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煤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维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MA0072XQ3W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林河大街 9 号 2 幢 4 层

成立时间 2016 年 7 月 14 日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固体废物治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施工

经营范围

总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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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环境监测;销售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不含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零售电子

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其制品)。(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煤节能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中国煤炭综合利用集团公司 9,000 60

2 六合天融 6,000 40

合计 15,000.00 100.00

根据中煤节能公司章程规定,中煤节能股东均以现金形式出资,于中煤节能

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缴清。中煤节能的注册资本缴纳情况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煤节能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贵州兴德,六合天融持股 55%的控股子公司

经核查,补充披露期间,贵州兴德变更了经营范围,并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

取得了南明区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201023142198813 的《营业执

照》,贵州兴德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文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1023142198813

住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70 号

成立时间 2014 年 10 月 20 日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

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

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

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环保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境监测及相关业务;水

污染治理;油烟污染治理;空气污染治理;销售:机械设备、电

子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危险废物经营(持许可证经营)。)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州兴德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4、环投公司,六合天融持股 55%的联营企业

(1)环投公司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补充披露期间,环投公司变更了经营范围,并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

取得了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23483468890 的

《营业执照》,环投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节能中咨环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红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3483468890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806 房间

成立时间 2015 年 6 月 19 日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

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

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

经营范围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环投公司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六合天融挂牌转让所持环投公司 55%股权的进展情况

经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六合天融以所持环投公司 55%股权对应的评估值为

588.50 万元的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节能履行备案程

序,并取得了中国节能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本次股权转让预计

将于 2016 年 12 月前实施完毕。本次转让完成后,六合天融不再持有环投公司的

股权。

(二)六合天融主要资产情况

1、专利

经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六合天融新增 1 项专利,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

发的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一种真菌菌株 LP-16 及其在含锌

1 六合天融 发明 ZL201310655461.8 2016.06.22

废水处理中的用途

2、软件著作权

(1)经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六合天融及其子公司新增 16 项软件著作权,

均已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权利取得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名称 登记日期

方式

小型污水处理移动智能监控系

1 六合天融 2016SR145160 原始取得 2016.06.16

统 V1.0

2 六合天融 2016SR138951 区域生态环境监控系统 V1.0 原始取得 2016.06.13

城市大气环境遥感监测系统

3 六合天融 2016SR138930 原始取得 2016.06.13

V1.0

乡镇污水处理云端监控平台

4 六合天融 2016SR138926 原始取得 2016.06.13

V1.0

TR CEMS 污染源(烟气)在线监

5 中科天融 2016SR194862 原始取得 2016.07.26

测系统 V2.0

6 中科天融 2016SR194688 TR WQMS 水环境质量在线监测 原始取得 2016.07.26

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系统 V2.0

TR WCEM 污染源(水质)在线监

7 中科天融 2016SR194683 原始取得 2016.07.26

测系统 V2.0

TR AQMS 大气环境(AQI)在线

8 中科天融 2016SR194370 原始取得 2016.07.26

监测系统 V2.0

山东催化 中节能山东催化剂混炼机温控

9 2016SR076087 原始取得 2016.04.13

剂公司 系统 V1.0

山东催化 中节能山东催化剂干燥间温控

10 2016SR076086 原始取得 2016.04.13

剂公司 系统 V1.0

山东催化 中节能山东催化剂切割成型系

11 2016SR076085 原始取得 2016.04.13

剂公司 统 V1.0

山东催化 中节能山东催化剂粒度检测系

12 2016SR076084 原始取得 2016.04.13

剂公司 统 V1.0

山东催化 中节能山东催化剂挤出机压力

13 2016SR071828 原始取得 2016.04.08

剂公司 报警系统 V1.0

山东催化 中节能山东催化剂粘度检测系

14 2016SR071823 原始取得 2016.04.08

剂公司 统 V1.0

山东催化 中节能山东催化剂空气湿度控

15 2016SR071811 原始取得 2016.04.08

剂公司 制系统 V1.0

山东催化 中节能山东催化剂比表面积检

16 2016SR071804 原始取得 2016.04.08

剂公司 测系统 V1.0

(2)经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六合天融向国家版权局申请撤销登记号为

“2013SR150894”的“综合数据管理系统 V1.0”软件著作权登记,并收到了国家

版权局核发的编号为软著自撤字第 20150215 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撤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通知书》,予以核准六合天融的撤销申请。

3、房屋租赁情况

经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六合天融承租六合环能的房屋和贵州兴德承租罗万

奎、甘文学的房屋租赁期限届满,进行了续租;贵州兴德新增 3 项房屋租赁,出

租方分别为娄冰、鸣晓月、王德讷,具体情况如下:

租赁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房屋租金

(平方米)

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2016.06.01-

六合天融 六合环能 号嘉华大厦 E 座六层 602、 1,163.93 2,124,172.25 元/年

2017.05.31

604、606、607、608 房间

安顺市西秀区风东路能

2016.07.01-

贵州兴德 娄冰 仁凤凰城一期 6 幢 1 单元 173.44 12,000 元/半年

2017.07.01

9层1号

毕节市七星关区滨河路 2016.07.05-

贵州兴德 甘文学 124.54 16,500 元/年

滨河小区 2 单元第 4 层 2017.07.04

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48 2016.07.01-

贵州兴德 鸣晓月 57.98 21,600 元/年

号5层 2017.07.02

六盘水市人民中路威龙 2016.07.16-

贵州兴德 罗万奎 135.72 20,000 元/年

家居 6 号 1003 室 2017.07.15

兴义市沙井街财富广场 B 2016.08.01-

贵州兴德 王德讷 144.27 21,000 元/年

栋 1002 室 2017.07.3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六合天融及其子公司目前合法拥有上述资产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均已取得相关的权利证书,目前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六合天融的业务

经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六合天融持有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进行了变更,

中科天融换发了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及三项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

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资质内容/认证内容 发证日期 有效期截至 发证机关

资质等级:环境工程(大气污

染防治工程、水污染防治工

中华人民

程)专项甲级;

工程设计 共和国住

六合天融 A111013131 业务范围:可从事资质证书许 2016.06.06 2021.06.06

资质证书 房和城乡

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

建设部

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

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北京市住

建筑业企 资质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房和城乡

中科天融 业资质证 D311084004 专业承包叁级; 2016.07.22 2020.11.05 建设委员

书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会、北京

市海淀区

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住房和城

乡建设委

员会

GB/T24001-2004/ISO14001:2004

标准(烟气、水质在线连续监

测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制 北京新世

环境管理

016ZB16E20998 造、销售和售后服务;空气质 纪检验认

中科天融 体系认证 2016.08.26 2018.09.14

R3M 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设计开发、 证股份有

证书

销售和售后服务;环境综合监 限公司

控管理系统软件的设计开发

及环境监控系统集成)

GB/T28001-2011/OHSAS18001:2

007 标准(烟气、水质在线连

职业健康 续监测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 北京新世

安全管理 016ZB16S20813 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空气 纪检验认

中科天融 2016.08.26 2019.08.25

体系认证 R3M 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设计开 证股份有

证书 发、销售和售后服务;环境综 限公司

合监控管理系统软件的设计

开发及环境监控系统集成)

GB/T19001-2008/ISO9001:2008

标准(烟气、水质在线连续监

测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制 北京新世

质量管理

016ZB16Q21909 造、销售和售后服务;空气质 纪检验认

中科天融 体系认证 2016.08.26 2018.09.14

R3M 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设计开发、 证股份有

证书

销售和售后服务;环境综合监 限公司

控管理系统软件的设计开发

及环境监控系统集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六合天融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经营所需许可文件或证

书合法、有效。

(四)六合天融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1、六合天融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率

上海骏诚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

代码证,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6]02150009 号《审计报告》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7 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

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骏诚被当地

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税务机关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5%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上述情况外,补充披露期间,六合天融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率未发生变化。

2、财政补助

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6]02150009 号《审计报告》,六合天融及其

子公司 2016 年 1-3 月享受的主要财政补助如下:

单位:元

序号 补助项目 2016年1-3月

1 税收返还 3,807,549.43

2 120万吨尾矿渣微细粉生产线 89,285.70

3 科研专项拨款 112.11

合 计 3,896,947.24

(五)六合天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六合天融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1、六合天融与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1 年 8 月,六合天融与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营口 1×180m2

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工程承包合同》,六合天融负责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烧结机区域场地内烟气脱硫设施的建设。六合天融已完成工程建设并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通过试运行。

2013 年 8 月 13 日,六合天融因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支付上述建设

工程施工款项向日照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六合天融截至 2013 年 8 月的运营费 17,849,590.92 元及利息

538,146.09 元,共计 18,387,737.01 元,并要求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

的仲裁费。

2013 年 10 月 28 日,日照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日仲字第 184 号《决定书》,

鉴于六合天融以双方需要时间进行协商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日照仲裁委员会裁

定案件中止审理。

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协商,2015 年 4 月 16 日,六合天融与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营口

京华钢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营口 1×180m2 烧结机烟气脱硫

脱硝工程承包合同》,六合天融建设的脱硫工程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六合天融;

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同意受让上述脱硫工程资产。受让资产的预付款为总价款

(暂估)的 20%即 382.77 万元。

经核查,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已支付上述预付款。2015 年 9 月 22 日,中

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第 1258 号),经

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六合天融拟转让的营口 1*180 平米烧

结机烟气脱硫工程资产账面价值 1,996.91 万元,评估值 1,800.33 万元,评估值与

账面价值比较减值 196.58 万元,减值率 9.84%。2015 年 11 月 13 日,上述脱硫工

程已于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

2016 年 1 月 22 日,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已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摘牌,摘

牌价格为 1,800.33 万元。2016 年 3 月,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与六合天融签订了

《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受让上述脱硫工程项目资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已向六合天融支付

382.77 万元交易保证金,并于 2016 年 6 月向六合天融支付转让款 380 万元,剩余

转让款尚未支付。

2、包头市天龙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六合天融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5 年 11 月 11 日,包头市天龙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六合天融拖欠货款为

由,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六合天融支付拖欠货款 187,157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至欠款还

清之日,按照欠款总额每日 3%支付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由六合天融承担。

经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包头市天龙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包头市昆都仑

区人民法院撤诉。

3、中科天融与北京康联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3 年 9 月 17 日,中科天融与北京康联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

采购合同,货款 34 万元。

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科天融因北京康联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适时履行付款义务,拖欠货款

15.6 万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北京康联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支付所欠货款 15.6 万元,支付违约金 4.68 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经核查,2016 年 5 月 17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京仲裁字第 0592

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驳回了中科天融的全部仲裁请求,案件仲裁费

12,662 元由中科天融承担。

4、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六合天融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6 年 5 月,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以六合天融拖欠款项为由,向石家庄

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六合天融偿还欠款 9,378,610 元,赔偿欠款

期间的利息及其它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6 年 5 月 16 日,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向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六合天融的银行存款 1,000 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同日,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 0107 民初 313 号《民事裁定书》,

冻结了六合天融的 1,000 万元银行存款。

鉴于六合天融提出管辖权异议,2016 年 6 月 15 日,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

法院作出(2016)冀 0107 民初 313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六合天融对本案

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5、靖江苏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合天融的合同纠纷

2016 年 6 月 16,靖江苏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六合天融拖欠工程款为由,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六合天融公司支付工程款 1,696,819.48 元,利

息 145,422.7 元,合计 1,842,242.18 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靖江苏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合天融正

协商解决上述纠纷,本案尚在审理中。

6、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六合天融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6 年 8 月,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六合天融拖欠货款为由,向

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六合天融支付拖欠货款 2,162,500 元,支付自仲

裁申请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仲裁均系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所发生,不会对公司

正常业务经营造成影响,不会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诉讼和仲裁外,六合天融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六合天融的关联方

经核查,补充披露期间,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关联法人新增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与六合天融的关系

启源(西安)大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人

2、六合天融的关联交易

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6]02150009 号《审计报告》,六合天融在 2016

年 1-3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6 年 1-3 月

1 天融环保 接受劳务 1,418,622.44

2 中节能(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 10,920,000.00

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 中节能(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利息 1,499,361.66

4 北京聚合创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13,200.00

5 中节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保理业务手续费 2,435,000.00

6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接受劳务 1,445,750.56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6 年 1-3 月

1 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51,111.11

2 中节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保理业务 2,490,000.00

3 北京聚合创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1,022.22

4 六合环能 销售商品 30,666.67

5 启源(西安)大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 20,000.00

(2)关联租赁

单位:元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资产种类 2016 年 1-3 月确认的租赁费

1 六合环能 六合天融 房产 531,043.06

2 天融环保 六合天融 房产 283,660.58

(3)关联方资金拆借利息

单位:元

序号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6 年 1-3 月

1 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 拆借款利息 362,862.50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应收项目

单位:元

2016 年 3 月 31 日

单位/项目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 -

中国节能 4,053,410.23 -

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00 -

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 7,481,447.16 -

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 2,519,792.00 -

开封中节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125,000.00 -

中节能(临沂)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200,700.00 -

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12,744.00

无锡惠山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22,356.00

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 59,800.00

北京聚合创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1,196.00

六合环能 26,312.00

合 计 17,502,757.39 -

预付款项: - -

中环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0 -

合 计 1,000,000.00 -

其他应收款: - -

环投公司 756,910.58 -

中节能(山东)循环经济有限公司 704,709.20 -

中节能(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4,590,000.00 -

中节能(陕西)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40,000.00 -

启源(西安)大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0 -

合 计 6,111,619.78 -

应付项目

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元

单位/项目名称 2016 年 3 月 31 日

应付账款 -

环投公司 1,151,361.14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5,968,120.39

合 计 7,119,481.53

预收款项 -

中国节能 10,103,378.07

中节能(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6,182,468.18

合 计 16,285,846.25

其他应付款 -

中国节能 20,907,506.95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 6,000.00

北京聚合创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636,593.58

天融环保 689,307.19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0

合 计 22,339,407.72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中节能(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4,692,000.00

合 计 14,692,000.00

长期应付款 -

中节能(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3,804,000.00

合 计 33,804,000.00

八、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的履行

补充披露期间,启源装备就本次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了下列事项:

2016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延长

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决议有效期的相关议案,并按照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

告。

2016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延长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决议有效期的相关议案,并按照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

告。

2016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署<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六合环能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融环保设备中心、中科坤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新

余天融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利润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三)>的议案》

并按照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启源装备已依法履行现阶

段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

排或其他事项。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启源装备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各

方均具备进行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

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和潜在纠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本次交易各方已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在获得中国证监

会的核准后,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付 洋 经办律师: 周 延

张晓光

年 月 日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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