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你: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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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2 证券简称:好想你 公告编号:2016-072

债券代码:112204 债券简称:14 好想债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浩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10 号)核准,公司采用非公

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 95,999.99 万元,已收到募集资金总额为 95,999.99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 1,453.49 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 94,546.50 万元。上述募集

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出具的天健验〔2016〕3-110 号

《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决定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以下

简称“中国银行新郑支行”)、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郑农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拟分别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中国银行新郑支行、新郑农商行签署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招商证券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

国银行新郑支行、新郑农商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公司已在中国银行新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252048754878,截止 2016 年 8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917,599,707.43 元。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之配

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新郑农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00215011300000559,截止 2016 年 8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29,000,000.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

之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新郑支行、新郑农商行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招商证券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招商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

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宋维、杨斐斐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新

郑支行、新郑农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新郑支行、新郑农

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中国银行新郑支行、新郑农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新郑

支行、新郑农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五、中国银行新郑支行、新郑农商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招商证券。中国银行新郑支行、新郑农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以较低者为准)的,

中国银行新郑支行、新郑农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招商证券更换财务顾

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新郑支行、新郑农商行,同

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

办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

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中国银行新郑支行、新郑农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

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

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

中国银行新郑支行和/或新郑农商行、招商证券各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本协议自公司、中国银行新郑支行/新郑农商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

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三)解决:(一)将争议提交郑

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 备查文件

1、《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与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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