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六年九月
致: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红宇耐磨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
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一)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
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三)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
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
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
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均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 日(星期四)下午 15:30 在公司
绿地运营中心会议室(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 31 号绿地中央广场 6 栋 31 层)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其中,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8 月 31 日下午 15:00-2016 年 9 月 1 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
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数
182,420,3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37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9 名,代表
股份数 8,550,5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7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2、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本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现任在
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涉及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相关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
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
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
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联股东朱红玉及其一致行动人朱明楚回避本议案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75,446,98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541,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
弃权 0 股。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①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关联股东朱红玉及其一致行动人朱明楚回避本议案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75,446,98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541,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
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
②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关联股东朱红玉及其一致行动人朱明楚回避本议案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75,446,98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541,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
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
③发行对象
关联股东朱红玉及其一致行动人朱明楚回避本议案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75,446,98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541,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
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
④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关联股东朱红玉及其一致行动人朱明楚回避本议案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75,445,08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539,9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3%;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
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
⑤发行数量、认购方式及限售期
关联股东朱红玉及其一致行动人朱明楚回避本议案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75,446,98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541,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
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
⑥未分配利润安排
关联股东朱红玉及其一致行动人朱明楚回避本议案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75,446,98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541,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
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
⑦上市地点
关联股东朱红玉及其一致行动人朱明楚回避本议案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75,446,98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541,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
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
⑧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关联股东朱红玉及其一致行动人朱明楚回避本议案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75,446,98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541,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
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
⑨募集资金用途
关联股东朱红玉及其一致行动人朱明楚回避本议案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75,446,98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541,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
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关联股东朱红玉及其一致行动人朱明楚回避本议案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75,446,98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541,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
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
订稿)>的议案》
关联股东朱红玉及其一致行动人朱明楚回避本议案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75,446,98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 8,541,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5%;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关联股东朱红玉及其一致行动人朱明楚回避本议案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75,451,18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546,0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
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朱红玉及其一致行动人朱明楚回避本议案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75,451,18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546,0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
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朱红玉及其一致行动人朱明楚回避本议案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75,446,98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541,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
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90,962,38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546,0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
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公司采取措施和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联股东朱红玉及其一致行动人朱明楚回避本议案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75,451,18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546,0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
弃权 0 股。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朱红玉女士免于以要约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关联股东朱红玉及其一致行动人朱明楚回避本议案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75,438,68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533,5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5%;反对 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
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朱红玉及其一致行动人朱明楚回避本议案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75,446,98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0
股;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541,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 0 股;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5%。
(12)审议通过《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90,958,18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反对 0 股;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541,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 0 股;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5%。
(1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90,958,18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反对 0 股;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541,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 0 股;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5%。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丁少波 邹 棒
经办律师:
黄靖珂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