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6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第 7 届董事会第 56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为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沈阳
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将其在浙商银行北京分行授
信额度 2 亿元拆分给中色锌业使用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中色锌
业向中国银行赤峰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属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行
为,目的是支持子公司的发展,被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均未超过70%。本次担
保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没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本次交易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独立董事:邱定蕃、张继德、李相志
2016 年 09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