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终止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第七届
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拟向 Golden Meditech Stem Cells (BVI) Company 发行 134,336,378
股股份及支付 326,400 万元现金购买其持有的中国脐带血库企业集团 65.4%股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公司终止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是因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方案的监管政策尚存在不确定性,
为确保上市公司后续相关资本运作工作的有序推进,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
东利益故终止相关交易事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终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因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拟与袁亚非先生签署《关于南京新
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签署上述协议作为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重要环节,具有必要性。协
议的签订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3、公司拟与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盈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方就设
立产业并购基金一事签署《关于签订生物医疗产业并购基金合作框架协议》及《关
于签订医疗服务产业并购基金合作框架协议》。
我们认为,签署上述框架协议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落实其“现代商业+医疗
养老”双主业发展战略,拓展公司现有的医疗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公司多元化发
展战略,为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提供多元化、更为可靠的业绩保障。协议的签订
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上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均
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2016 年 9 月 2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终止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意见》签署页)
胡晓明 杨春福 陈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