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终止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由于在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草案之后行业情况等方面的客观变化,公司原定
的“在收购医药企业后进一步收购肿瘤细胞免疫治疗企业、收购民营妇科和肿瘤
医院”的计划难以实施。如果继续推进重组和相关计划,对公司而言存在很大的
不确定性和风险,不利于上市公司的下一步发展。在此客观情况下,交易各方拟
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且无需追究上市公司及其他交易相关方的违约责任。我们
认为,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终止,对公司现有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造成不
利影响,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和外部客观情况,公司在夯实和巩固
公司原有主业的基础上,重新调整未来的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公司以及包括中小
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国强 刘小玲
2016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