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股份: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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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3 证券简称: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3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6年9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35名激励对象900万份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6年9月1日(星期四)。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根据《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该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该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该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

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45,767.7454万股的2.18%,其中,首次授予9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

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45,767.7454万股的1.96%,预留100

1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45,767.7454万股的0.22%,

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10%。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

公司股票的权利。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广博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的公司股票。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9.96元/

份。

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6年7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戴国平、胡志明、舒跃平回避

本次董事会会议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广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16年8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2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等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

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⑤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

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满足股票期权的授予条

件。公司董事会同意授予35名激励对象90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已披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

存在差异的说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告后至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即2016年9

月1日),公司未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直接影响股票价格的情况,公

司本次实施股权期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目前无需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公告的《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差异。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本次股票期权

首次授权日为2016年9月1日。

2、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35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900万份(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

3、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行权价格为19.96

元/份。

4

4、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董事3人,为公司董事长戴国平、

董事胡志明、董事(副总经理)舒跃平;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人,分别

为公司副总经理姜珠国、副总经理王剑君、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杨远、财务总监冯晔锋。上述7人在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前六个月内

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5、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份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权益 获授权益份数 获授权益份数

份数 占授予权益总 占目前公司总

量比例 股本的比例

1 戴国平 董事长 38 3.80% 0.08%

3 胡志明 董事 34 3.40% 0.07%

3 舒跃平 董事、副总经理 34 3.40% 0.07%

4 姜珠国 副总经理 34 3.40% 0.07%

5 王剑君 副总经理 34 3.40% 0.07%

6 董事会秘书、副

杨远 34 3.40% 0.07%

总经理

7 冯晔锋 财务总监 34 3.40% 0.07%

8 中层管理人员、业务(技术)

658 65.8% 1.44%

骨干共计 28 人

9 预留部分 100 10% 0.22%

合计 1000 100% 2.18%

注: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1%。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

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

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

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用标准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董事

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9月1日,根据授予日股票期权的

公允价值对首次授予的900万份股票期权确认激励成本。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

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成本合计为6,700.28万元,则

2016年-2020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影响年度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合计

成本摊销 865.28 2,417.85 1,842.16 1,148.44 426.55 6,700.28

本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

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

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

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

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

6

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行权期安排、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

期权的处理方式

1、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

的4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公司净利润

增长率考核目标及个人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条件

以 2015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16 年净利润增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长率不低于 20%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5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

预留股权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长率不低于 50%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15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

预留股权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长率不低于 70%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 以 2015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

预留股权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长率不低于 100%

上述各年度净利润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细则,对各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

表现进行综合考评,激励对象需达到考核指标方可行权。未能达到考

核指标的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2、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

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

7

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应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分期行权,激励对

象应分四期行权,行权安排如下表:

可行权期权 可行权数量占首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数量 次授予期权数量

(万份) 比例

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100 11.11%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200 22.22%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行权期 日起至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00 33.33%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四个行权期 日起至授权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 300 33.33%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股票期权应自预留期权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分期行权,激

励对象应分三期行权,行权安排如下表:

可行权数量占

可行权期权数

行权期 行权时间 预留期权数量

量(万份)

比例

自预留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期权授权日起 20 20.0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30.0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行权期 日起至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50 50.0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8

并由公司注销相关期权。

激励对象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

票期权总额的50%。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激励对象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行

权。

八、激励对象资金来源

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需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的核查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6年9月1

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9

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6

年9月1日,并同意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数量、行权价

格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2、监事会意见

(1)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

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2)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

期权。

3、律师意见

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

依法办理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授予的授权日

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

激励》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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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独立董事发表的《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5、公司监事会发表的《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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