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64 股票简称:中电广通 编号:临2016-048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披露收购报告书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7 月 1 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电子”) 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签
署了《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
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中国电子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176,314,950 股股份(即本公司 53.47%的股份)以 20.39 元/股的价
格转让给中船重工,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 3,595,061,830.50 元。股
份转让完成后,中船重工将持有本公司 53.47%的股份,成为本公司
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2016 年 8 月 30 日,本公司接到中船重工通知,中船重工已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
核准豁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要约收购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47 号)。
中船重工就上述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收购报告书
并聘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现予公告。
公司将跟进本次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
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1、《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收购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财务顾问报告》
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