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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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6-062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66 号

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8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81,145,902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5.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217,999,989.0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0,082,597.76 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人民币 1,187,917,391.26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天健验[2016]第 5-1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1、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在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

濉溪路支行等四家银行设立四个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1) 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账户名称: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99020100166661000

银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 59 号

金额(人民币):203,000,000.00 元

用途:“智能化制造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 银行名称: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

账户名称: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0000192353310300000528

银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 230 号

金额(人民币):399,999,989.02 元

用途:“绿色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302010238000000145

银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 320 号新华国际广场 A 座

金额(人民币):335,000,000.00 元

用途:“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4) 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

账户名称: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4050146380809000158

银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3 号荣富大厦一楼

金额(人民币):260,000,000.00 元

用途:“高端智能立体停车设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2016 年 8 月 26 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发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

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行营业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以下统称“开户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曲海娜、胡军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第二个工作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开户行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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