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不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对于不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
秘书处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内部审批流程详见附件)。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条件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河南豫光
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
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8 月 29 日
附件: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信息披露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
是□ 否□
订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申请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总经理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