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和《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范围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
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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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内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
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二)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
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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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对于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问责机制
第十条 公司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
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对相
关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
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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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否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
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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