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2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
案》,公司拟利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保
证满足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实现资金最大的管理
收益。该 8000 万元的额度可滚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该事项一年内有
效,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
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一、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情况
(一)投资额度
公司使用不超过 8000 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
资金可以在十二个月内进行滚动使用,且公司在任一时点购买理财产品总额不超
过 8000 万元。
(二)投资品种和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公司本次进行委托
理财,选择受托方标准为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
强。经甄选,公司拟选择购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合作机构,并拟签署理
财产品总协议书,在此基础上再具体选择其中银保本理财产品作为本次委托理财
的标的。该产品风险较低、流动性高;该产品保证本金安全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
的概率较低。该投资品种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公司根据自身的需求,可以在开放日赎回本理财产
品,风险可控。
(三)委托理财的要求
公司在对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并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现金流的状
况,及时进行理财产品购买或赎回,委托理财以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为
前提条件。
(四)会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公司根据资金投资计
划,按不同限期组合购买理财产品,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在开展实际投资行为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实施方式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后,公司将与
其正式签署有关协议文件,明确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及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
在不超过 8000 万元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具体投资活动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购买的理财产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事项包括购
买理财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等。
公司与受托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一般高于活期存款及同期定期存款收益
率,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
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大的投资回报。
三、 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措施:
(1) 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投资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
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
(2) 财务部相关人员负责做好资金计划,充分预留资金,谨慎确定投资期
限,保障公司正常运营。
(3) 公司审计部负责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监督和审计,每个季度末
对理财资金的使用和保管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4)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理财资
金的使用情况。
四、 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分析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使用少量自有闲置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
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同意公司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
下,利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少量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
于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
大化。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
3、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董事会会议纪要和决议文件、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履行投资决策
的相关程序,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确认,独立董事、监
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暂时闲置资金使用效
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8,000 万元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该事项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
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丰元股份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计划。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