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经办人员书面报告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相关内幕人士的名单和书面保密
承诺,由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核,董事会秘书复核并负责登记,并经公司
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分、子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
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
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制度的修
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