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就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召开
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
相关规定,我们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在
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就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市兴蓉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兴蓉集团”)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2 年 5 月 28 日,自来水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成都金牛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金牛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
款合同,借款金额 4.691 亿元用于归还自来水六厂 C 厂项目建设
股东借款,由兴蓉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 年 6 月 8 日,
自来水公司、本公司、兴蓉集团与中行金牛支行签订补充协议,
将保证人由兴蓉集团更换为本公司,原保证协议的其他条款保持
不变。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贷款余额为 3.3 亿元。
我们认为:公司对下属自来水公司提供担保,将有利于自来
水业务和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目前,自来水公司经营正常,本
次担保对公司形成的风险较小。
3、2012 年 8 月 23 日,西安兴蓉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分行签订 3.4 亿元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用于西安市第二污
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目建设。西安兴蓉公司可分次提款,
但提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 3.4 亿元。该项贷款由排水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西安兴蓉公司该项贷款余
额为 15,176.00 万元。
我们认为:排水公司为西安兴蓉提供担保有利于筹措西安
BOT 项目建设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西安 BOT 项目投产后,
西安兴蓉将有稳定的污水处理服务收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
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4、自来水公司 1993 年 6 月 26 日为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的法国政府贷款 11,937,625.03 欧
元提供担保,其中:法国国库贷款 6,159,550.09 欧元,担保期限
30 年;出口信贷为 5,778,074.93 欧元,担保期限 10 年,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尚有未到偿还期的贷款余额 2,888,949.50 欧元(折
合人民币 21,306,002.56 元)。
燃气公司一直按贷款协议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针对以上自
来水公司对外担保事宜,为化解自来水公司对燃气公司担保的潜
在偿债风险,充分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兴蓉集团已承诺如
下:“自来水公司因履行对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政府
贷款担保责任而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由兴蓉集团以现金方式全
额承担,确保自来水公司不会产生任何损失”。
我们认为:该担保事项的风险极小,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的
独立意见
公司提出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是适
应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经营目标,能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助于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
水平,我们同意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冯 渊 谷秀娟 易永发
2016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