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要求,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16年半年
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在审阅文件及对事项进行充
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截止 2016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
文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审批程序合法且
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
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担保,公司建
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尤其是在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
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
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石碧、张宏斌、徐滨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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