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安徽安利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合肥安利
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建立了互保关系,互为对方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我们对此已发表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相关公告),认为互保关系的建立有利于公司更好的长远发展及发展战略的实现,不
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
联方提供担保,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询问公
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
等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
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潘平 张居忠 杨棉之 张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