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龙实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来源:上交所 2016-08-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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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因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故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一、原议事规则: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外,

也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现修改为: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二、原议事规则: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现修改为: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三、原议事规则:第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现修改为: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四、原议事规则: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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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可以现场会议形式外也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现修改为: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五、原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董事长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监事长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其行使职权。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现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董事长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监事长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其行使职权。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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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七、原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通过证

券交易所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方便股东行使表

决权。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

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述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现修改为: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八、在原议事规则第五十二条后新增一条条款: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

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

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此条款后各条款序号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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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议事规则: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经二○○五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后生效执行。

现修改为: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后生效执行。

十、除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外,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未

进行修订。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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