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障
公司依法合规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公司直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信息,可以豁免披露。
前述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前述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
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应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以规避应当履行
的信息披露业务。
第八条 公司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知情权,对于不符合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办理暂缓披露信息相关条件已消除的,公司将及时予
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部门(以下简称“申
请部门”)应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格式
详见附件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
承诺(格式详见附件二)及其他必要的书面资料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
室,并根据审核需要及时补充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部门提交的拟暂缓、豁
免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
见后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同
意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应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工作,并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对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
事会办公室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并通知申请部门。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应严格遵照本制度及相关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及时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完成各项登记工作,并要
求内幕知情人员签订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确保相关内幕信息不外泄,
不得利用相关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述第(二)款情形的,除披露相关信息外,还需披露此前
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应持续关注已办理暂缓、豁
免披露的信息的后续进展情况,如出现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合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形追究相应责任:
(一) 已办理暂缓、豁免业务的事项,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二) 申请部门提交的办理暂缓、豁免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前述第十二条所列情况,相关
责任部门未及时上报并披露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实施生效,本制度未
尽事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暂缓披露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 是 相关内幕知情人士是否书 □ 是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否 面承诺保密 □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办公室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二: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属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相关知情人需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因工作原因,本人已知悉 事项,
并明确知晓该事项属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本人郑重承诺不以任何方
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该事项,依法履行内幕知情人保密义务。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