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8月25日召
开,我们作为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进
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我们对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我们认为:
1、经核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
违规关联资金占用情况。
2、经核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没有为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 号)和《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商徐东平价广场有限公司提供
最高额度为 2,000 万元的担保,武汉中商徐东平价广场有限公司实际向银行贷款
2,000 万元。除此之外,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发生,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也无对外
担保事项。
二、关于会议聘任副总经理邬红华先生的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邬红华先生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合法。
3、同意聘任邬红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公司经营者2015年薪酬兑现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修
订稿)》。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经营者 2015 年薪酬兑现方案符合上述规定。
四、关于公司向工商银行增加融资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意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武汉中江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武昌中南路中商广场房地产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
水果湖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捌亿元的抵押贷款,最高期限为十年。现因公
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在资产抵押物不变基础上,增加贰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额
度和不超过伍仟万元的非融资类担保专项额度,为经营和业务发展提供营运资
金,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
增加融资额度。
独立董事:汪海粟、赵家仪、谢获宝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