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召开了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
上半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交易事项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
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二、关于2016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的担保,公司不
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三、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
真核查,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关于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全资孙公司拟合资成立全资孙公司的独立意
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深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全资孙公司深圳市深众光电
技术有限公司拟合资设立全资孙公司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
进行业务整合,发挥协同效应,保障公司持续发展壮大,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能力。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全资子公司与全资孙公司合资设立全资
孙公司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遵循了公平、自愿、
有偿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
意本次设立全资孙公司事项。
五、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俞毅先生的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任职资
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岗位的职责要求。公司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涌 谢汉萍 王太平
吴丹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