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和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
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2016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
其控制的法人,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对外担保事项
2013 年 7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及公司 2013 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同意为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2,500 万元,担保期从自主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履行主
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4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8,000 万元,期限三年。需由本公司
对该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金额为 8,000 万元。
2014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
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天松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临安市南庄塑化
有限公司向银行分别申请人民币 8,000 万元、5,000 万元、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
额度,期限两年。需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2015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
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传化
(香港)有限公司分别申请人民币 1,500 万元、1,000 万美元(折算成人民币为
6,14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2015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佛山市传化富联精
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 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五年,本公司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
2016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
其控制的法人,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公司的上述担保事项,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存在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周春生、李易、费忠新
2016 年 8 月 24 日
2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半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募集资金 2016 年半年度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周春生、李易、费忠新
2016 年 8 月 24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