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讯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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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

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2016-028

号),我们认为:公司《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适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

期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公

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审批程序合法,不会对

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贰亿元(¥2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四、关于聘任于明剑先生为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任于明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系在充分了解其个人的教育背

景、职业经历及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于明剑先生具

备担任相关职务的资质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禁止

任职的情形;同意聘任于明剑先生作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震 许治

廖开际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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