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4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6-046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
下简称“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九号楼五楼会议室以现
场会议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尹兴满先生主持,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会换届选举之非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经公司二届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为徐正辉先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共有 9 名董事
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其中另外 5 名非独立董事人选已于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决议审议通过。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会换届选举之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经公司二届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为王洪阳先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共有 9 名
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其中另外 2 名独立董事人选已
于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决议审议通过。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须
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
事会的提名。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时《独立董事
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也同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
责,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同 日 刊 登 在 《 证 券 日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换届的独立意见;
4 公司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3 日
附件:
一、非独立董事简历
1、徐正辉:男,1983 年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2007 年 2
月于信质电机有限公司任职,曾任信质电机有限有限公司车间主任、生产副总监
等职;2015 年 2 月至今浙江信戈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正辉先生与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简历
1、王洪阳:男,1977 年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经济师,上
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1999 年 7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等职;2007 年 10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浙江
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经理;2011 年 11 月至 2013 年 6
月兼任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2012 年 10 月至今任浙江永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洪阳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