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
票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基于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等方面因素的考
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终
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实质性的影响,同意终止此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事项。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对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王子谋: 吴昊天: 曾江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