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16-037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
形式送达所有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赵海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监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
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6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同日刊登于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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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
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