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电气: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变化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23 09: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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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变化的核查意见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电气”或“上市公司”)拟向

皮涛、曾麓山、罗新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等 13 交易对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湖南星城石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97.6547%的股权。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0,706.81 万元及 16,703.48 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 5,329.03 万元及 1,532.64 万

元,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一会计年度发生净利润下降 50%以上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

答》的相关要求,鉴于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一会计年度发生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情形,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在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核

查意见中的简称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

告书(草案)》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

完毕的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和公开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历次披露的公告等文件,并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中科电气上市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

承诺 承诺期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签署 履行情况

类型 限

时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已履行完

自公司

公司股东余新、李爱武、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2009 毕,履行期

股票上

余强、李小浪、邹益南、 股份限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 年 12 限内承诺

市之日

禹玉存、陈辉鳌、陶冶、 售承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月 11 人均遵守

起三十

蒋海波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日 了所作承

六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深圳市创

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何

争光、禹双强、欧阳红林、

姚水波、钟连秋、胡建华、

徐仲华、喻国强、禹集良、

禹卫华、邸道君、黄雄军、

已履行完

杨立军、董湘凌、马卫明、 自公司

2009 毕,履行期

赵立、汤敏锐、黄守道、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股票上

股份限 年 12 限内承诺

樊众强、黄煌、陈志军、 转让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 市之日

售承诺 月 11 人均遵守

付华山、张三萌、李辉群、 份。” 起十二

日 了所作承

王梅千、岳晋平、柳凌云、 个月

禹玉培、柳锐、蔡金、陈

民乐、陈小刃、陈邢劼、

谌亚刚、甘亚曦、黄康民、

李佐明、沈天赐、 万鸣

放、徐湘历、严若冬、易

卫东、禹朝霞、禹维善

承诺人

截至本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在担任

“前述承诺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 2009 项核查意

理人员余新、邹益南、禹 公司董

股份限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 年 12 见出具之

玉存、李爱武、陶冶、陈 监高期

售承诺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月 11 日,承诺人

辉鳌、蒋海波、禹集良、 间及离

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日 均遵守了

黄雄军 职后半

所作承诺

年内

余强、李小浪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余新、李爱武的关联股东承 余新、

诺:“在余新或李爱武任职期间每年 李爱

截至本专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 武、禹

项核查意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余新或李爱 2009 玉存在

见出具之

公司股东余强、李小浪、 股份限 武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 年 12 公司担

日,承诺人

禹玉培 售承诺 司股份。”禹玉培作为公司董事、高 月 25 任董监

均遵守了

级管理人员禹玉存的关联股东承诺: 日 高职期

所作的承

“在禹玉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间及离

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职后半

分之二十五,在禹玉存离职后半年内 年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专

公司股东余强、李小浪系公司控股股 余新、

项核查意

东余新、李爱武的弟弟,余强、李小 2008 李爱武

股东一 见出具之

浪与李爱武、余新夫妇签订一致行动 年5 不再持

股东股东余强、李小浪 致行动 日,承诺人

协议,约定在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决 月 22 有公司

承诺 均遵守了

策权、行使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表决权 日 股份之

所作的承

时与余新、李爱武保持一致。 日

“本人系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并确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

2009 年 已履行完

李爱武、余新夫妇。为维护公司股权 2009

公司股东禹玉存、邹益 股东一 9月9日 毕,履行期

结构及治理结构稳定,本人承诺从即 年9

南、陈辉鳌、陶冶、何争 致行动 至公司 限内承诺

日起至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与除李 月9

光、禹双强、蒋海波 承诺 上市后 人遵守了

爱武、余新夫妇之外的其他股东签署 日

三年内 所作承诺

一致行动协议,或谋求采取一致行

动。”

“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

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

与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

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

活动。本人及附属公司在今后的任何

截至本专

时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 避免同

项核查意

公司股东余新、李爱武、 (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 2009 业竞争

避免同 见出具之

邹益南、禹玉存、陈辉鳌、 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上 年7 承诺签

业竞争 日,承诺人

陶冶、蒋海波、余强、李 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直接 月 21 订日后

承诺 均遵守了

小浪 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凡本人 日 的任何

所作的承

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 时间

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股份公司

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安

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股份公司。如

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

本人同意给予股份公司赔偿。”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做承诺

2012 年

已履行完

2012 12 月 25

公司股东余新、李爱武、 股份不 毕,履行期

“自 2012 年 12 月 25 日起三个月内 年 10 日至

邹益南、禹玉存、陶冶、 减持承 限内承诺

不进行任何减持。” 月 11 2013 年

陈辉鳌 诺 人遵守了

日 3 月 24

所作承诺

201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发布《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6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

2016 年

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余新女士及其 已履行完

2016 1 月 28

股份不 一致行动人董事邓亮先生通过“国 毕,履行期

公司控股股东余新 年1 日至

减持承 联中科电气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内承诺

月 28 2016 年

诺 增持公司股份 8,613,560 股,其中余 人遵守了

日 7 月 27

新女士通过“资管计划”持有公司 所作承诺

股份 6,152,542 股,本次增持公司股

份计划已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余

新女士承诺:本次增持的公司股票,

在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减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上述部分承诺正在履行外,中科电气上市后

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

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

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

者被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于 2014 年 3 月 11 日、2015

年 4 月 23 日、2016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瑞华审字[2014]第 43030002 号、瑞华审

字[2015]43010013 号、瑞华审字[2016]43010024 号《审计报告》及上市公司 2013

至 2015 年度报告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最近三

年规范运营,未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的承诺函及查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过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或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或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

门调查等情形。

三、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

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

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

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

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于 2014 年 3 月 11 日、2015

年 4 月 23 日、2016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瑞华审字[2014]第 43030002 号、瑞华审

字[2015]43010013 号、瑞华审字[2016]43010024 号《审计报告》及上市公司 2013

至 2015 年度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经核查,我们

认为:

1、公司近三年业绩真实,会计处理合规,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

2、公司近三年关联方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

3、公司近三年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不

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

4、公司近三年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5、2014 年初,财政部分别以财会[2014]6 号、7 号、8 号、10 号、11 号、

14 号及 16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 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

薪酬(2014 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 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

资(2014 年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要求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

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同时,财政部以财会[2014]23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要求在 2014 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的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

列报。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前述除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以外的 7 项新

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在编制 2014 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开始执行金融工具

列报准则,并根据各准则衔接要求进行了调整。

6、公司近三年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存货、商誉等均按照公

司会计政策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减值测试和计提符合会计准则规定,近三年因

计提减值准备而产生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坏账损失 13,020,129.58 9,912,819.13 8,885,861.00

存货跌价损失 - 687,998.40 -

合计 13,020,129.58 10,600,817.53 8,885,861.00

经核查,公司除 2014 年度根据国家政策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外,近三年未

发生其他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估计变更,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

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四、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作价情况(如有),相关评估(估值)方法、

评估(估值)假设、评估(估值)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

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

经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不存在拟置出资产的情形,不适用《问题

与解答》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变化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赵东平 王尚令 张 斌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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