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铝业:2015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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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9 证券简称:南山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70

债券代码:122479 债券简称:15 南铝 01

债券代码:122480 债券简称:15 南铝 02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含税),每 10 股转增 15 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对于全体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

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每股现金红利为 0.09 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现金红利为 0.09 元;其他机构

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29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8 月 30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8 月 3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30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4 日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拟按公司总股本 2,835,184,3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1.00 元(含税),预计分配股利 283,518,436.1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

入下一年度。

同时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份总数 2,835,184,361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本次转增股份实施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增至

7,087,960,902 股。

相关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7 月 5 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8 月 2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合并报表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的 净 利 润 560,283,913.84 元 , 报 告 期 末未 分 配 利 润

5,962,551,491.08 元,母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利润总额 307,608,416.17 元,税

后利润 262,801,670.43 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236,521,503.39 元,加上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2,874,243,896.40 元 , 本 年 度 实 际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2,827,246,963.69 元。公司拟按公司总股本 2,835,184,3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预计分配股利 283,518,436.10 元,

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同时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份总数 2,835,184,361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本次转增股份实施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增至

7,087,960,902 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

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

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 0.10 元(含税)。

(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

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29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8 月 30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8 月 3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3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8 月 2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南山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持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

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记

入股东账户。

六、列示股本变动结构表

按变动前股本、本次送红股、本次转增股本、变动后股本等项目列示。

变动数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送股 转增 合计

无限售条件

A股 2,835,184,361 0 4,252,776,541 4,252,776,541 7,087,960,902

的流通股份

股份总额 2,835,184,361 0 4,252,776,541 4,252,776,541 7,087,960,902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 2015 年度每股收益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 2015 年度每股收益为 0.08

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5-8616188,0535-8616230(传真)

联系地址:山东省龙口市南山工业园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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