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自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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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指定时

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

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

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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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

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

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

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十一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

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

解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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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

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

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公司

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

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

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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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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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

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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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出现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

比较基数较小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5 元;

(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3 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4 元。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披露,说

明事件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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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

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

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上市规则》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三十七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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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六条或第三十七条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

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

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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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

露。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

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

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

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

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

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

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

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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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

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

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

其进展情况;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以及董事会认为交易条款公平

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声明;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进行交易的原因,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

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以及出售所得款项

拟作的用途;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

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市规则及

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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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

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

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本制度四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中国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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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三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

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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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六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六十四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其主要内容应

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的内容完全一致,且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

站。

第八章 信息披露豁免、暂缓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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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拟披露信

息。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信息。

第七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七十二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并及时

提交证券投资部。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

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七十四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出现市场传闻或公司股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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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

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市规则》

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

机构。(地址:浙江省天台县西工业区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邮编:

317200)

第七十七条 股东咨询电话:(0576)83737726 传真:(0576)83737726

董事会秘书电话:(0576)83737726 电子邮箱:irm@china-tc.com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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