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
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 或“ 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我们认
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是为了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均符合《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3,683.75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我
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定,为提高
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计划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
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
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
在一年内进行滚动使用,同时,公司在保障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并有效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授权董事长签批购买或赎回理财产品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公司财
务部门具体执行,有利于提高审批决策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投
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关事项。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我们认为:公
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的
前提下,使用募集资金 1 亿元用于临时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并仅在与公司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中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获
得更多的投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