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
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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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泄露。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
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
容;(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须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
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
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对相关人员参照《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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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业务类型 □暂缓披露(期限: )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 是否有相关内幕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人士的书面保密 □是 □否
情人名单 承诺
董事会办公室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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