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作市场自律处分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公司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人决策或对公司偿债能
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管理机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
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
站发布。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是指购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以
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法人投资者、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信息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的可能
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六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
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
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
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
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在公司
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发行文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
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凡
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债务融资
工具的注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融资工具发行前披露发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
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交易商协会书面说明,并经交易商协会同意后,修改债务融资工
具发行公告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引用承销机
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相关内容的,
应当与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的内容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迟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
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二节 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
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
晚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信息披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节 临时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
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
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
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九条 在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
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
响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
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
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
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
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
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当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
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
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
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债
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专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
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部门批准,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接受媒体监督,协调公司及时
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实信息;
(二)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不得以
任何理由限制、阻挠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
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工作,其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如下:
(一)协调和组织实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在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息有关内
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的变化和公司经营情况的需要,取
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不得违反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
(二)根据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和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要求,审核批准相关信息的
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且就该等信息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外业务宣传的部门
和个人应以董事会秘书协调确定的内容和口径对外宣传或发布;
(三)严格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因事外
出,不能履行签发批准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公司相关人
员代表代行其职责;
(四)根据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和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拟订并
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内部制度;
(五)负责准备和草拟信息披露文件;
(六)办理信息披露的申请及发布;
(七)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
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八)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与交易商协会、中介机构沟通,反馈交易商协会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
见或要求;
(十)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临时信息披露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等重大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
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提醒报告人及知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该等信息予以严格
保密。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或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当日,应
当按照本制度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审核;认定所报告或通知
的信息为重大信息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保存与管理工作,包括收集、
整理和保管信息披露的正式文本、有关审核意见及相关备查文件、保管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办理档案的查询和调阅等,分类专卷存档保管,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
公司董事办公室会同公司财务部制订出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时间表,组织公司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二)定期报告的审核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按照审核意见补充、更新资
料。董事会秘书修改初稿,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以披露。
(三)定期报告的披露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载于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工具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并及时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根据授权自行决
定或向董事会报告形成意见,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实际情况可制订出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时间表,组织编制临时
报告。
(三)临时报告的审核
公司披露的重大报告须经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按照《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的的披露
公司应及时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文件载于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六条 在本制度下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
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报告与公司、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
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并及时予以披露: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在接到
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
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规定确认应予披
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依规进行披露。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担对公司未公开信息保密,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四)为公司提供服务可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会
计师、律师、投资银行等;
(五)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四十条 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1、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未公开信息;
4、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
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体系。
第四十二条 建立有效的会计核算监控制度,对公司各项业务确保按照会计核算办
法核算,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本子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业务主管,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
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投资者、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由董事会秘
书统筹安排,实行预约制度,并要求签署调研承诺书。董事会秘书对调研等活动予以记
载。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
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
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在开展相关活动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
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发布该信息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致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二)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未勤勉尽责,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
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公司章程应予以追究信息披露责任的
情形。
第五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
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深圳市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
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变更后与本制度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依法办理报备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