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工具: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16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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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2016 年 8 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制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

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信誉,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投资

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

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

范围。

第三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主要包括:电话、邮件、传真、信函、来访,

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事项等,以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

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投资者投诉接收受理、分类处理与汇总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2)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的转办件,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3)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4)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

信息,并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及时、

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切实维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消除投资者误解,保护公司的信誉不受损害。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

理制度的规定;

(三)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 违规对外担保;

(五) 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 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

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负责人;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部门负责人

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

协调解决。

第九条 凡确认受理的投诉,除当场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30

日内办结,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工作人员对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获悉的投诉人基本信

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30日内办结的,工作人员应按

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并告知投诉人

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

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工作人员

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

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即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安排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

披露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

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

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档案。投资者投诉处理工

作档案包括:投诉受理记录、投诉材料、投诉处理记录、向投诉人的反馈意见、向

证券监管管理机构的汇报材料等书面文件、影音资料、电子邮件。处理投诉工作结

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上述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保存时间至少两年。

第十六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稳预

案,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及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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