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30%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30%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30%以上股
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管 东及一致行动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理制度》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和持股 30%以上股东及一致行
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和持股 30%以上股
动人增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
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中小企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票有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 关事项的通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 市流通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
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行为指引》(修订)、《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票有关事
项的通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 年修订)》、《中小企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3 号:30%以上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文
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形的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情形的股东行为规
东行为规范: 范: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
司股票的行为; 票的行为;
(二)持有本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已 (二)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
发行股份 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 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
称“持股 30%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述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加其 过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的;
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
(三)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
行股份 2%的行为。
司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增
加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
交易系统买卖本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 系统买卖本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
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股份总数的 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
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就该 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公告
事项作出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 (一)本次股份变动前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二)股份变动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方式、数量、价格、比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例和起止日期;
(三)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
例;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年度
定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同时控股
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还应 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还应当遵守本制度
当遵守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限制情形。 第二十条规定的限制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出现严重财务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等
难等特殊情况,需在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第 特殊情况,需在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的限制情形下出售其所 第二十条规定的限制情形下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
持有的股份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向深交所书面申请,并经其同意; (一)向深交所书面申请,并经其同意;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四)委托公司按照第十条要求刊登提示 (四)委托公司按照第十条要求刊登提示性公
性公告; 告;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持股 30%股东及其一致行 第十五条 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涉及本制度第二条第(二)项所述增持股
动人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份行为的,应当在首次增持事实发生之日将增
持情况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委托公司于当日或 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
者次日发布增持股份公告。 当日或者次一交易日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在首次增持公司股
份时,或者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之前将增持情况通知公司,并委托公司在当日或
者次一交易日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持股 30%股东及其一致行 第十六条 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增持股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动人增持股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增持人姓名或名称; (一)增持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增持目的及计划; (二)增持目的及计划;
(三)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三)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等);
(四)增持期间;
(四)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五)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五)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
(六)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
规定的情况说明;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六)涉及后续增持的,关于拟继续增持 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说
股份数量及比例、增持实施条件(如增持股价
明;
区间、增持金额的限制、增持期限、是否须经
有关部门批准等)以及若增持实施条件未达成 (七)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拟继续增持股
是否仍继续增持的情况说明; 份数量及比例的下限和上限,且下限不得为零,并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关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增持实施条件(如增持
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公告中 股价区间、增持金额的限制、增持期限、是否须经
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
有关部门批准等)以及若增持实施条件未达成是否
有的该公司股份。
仍继续增持等情况说明;
(八)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是否影响
公司上市地位的说明;
(九)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
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持股 30%股东及其一致行 第十七条 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
动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权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
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及 2%时, 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应当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份的 2%的,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委托其发布增持股份公告。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在自首次
增持事实发生后的十二个月期限届满时,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
司股份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出具
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
内披露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持股 30%股东及其一致行 第十八条 持股 5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动人应当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自首次增
人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事实发生后的 12 个月期限届满后及时通知
公司董事会并公告增持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 的 2%的,自事实发生当日起至公司发布增持股份进
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持股 5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全部增
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增持期限届满时,应当及时通
知上市公司,聘请律师就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公司股份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出
具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
日内披露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
见。
增加一条作为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委托公司披露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增持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增持期间、
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
股数量及比例、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等;
(五)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说
明、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
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
专项核查意见;
(六)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不减持
公司股份的承诺;
(七)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持股 30%股东及其一致行 第二十条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动人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本公司股份: 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
10 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日 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年度报告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或业绩快报计划公
告日前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第二十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或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股东及其一
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致行动人,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拟
在连续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 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
股份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按照 拟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按照《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要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要约收购方
约收购方式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
收购义务后增持本公司股份。 式或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后
增持该公司股份。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 5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继续
增持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影响公司上市地
位的,可直接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
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
本公司股票,持股 30%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
司股票,持股 30%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
持本公司股票,除应当遵守本制度外,还应当
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 股票,除应当遵守本制度外,还应当遵守《证券法》、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则的规定。
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则的规定。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