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明:关于安徽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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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 2016-024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转让金额:550 万元

过去 12 个月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未进行过交易。过去 12 个月本公司与

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

一、关联交易概述

安徽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阳光”)系浙江阳光照明电器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人民币。

为进一步健全安徽阳光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安徽阳光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责任感和创造性,有效推动安徽阳光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拟将公司持有

安徽阳光股权的 5%部分转让给安徽阳光总经理陈以平先生,上述股权转让完成

后,本公司持有安徽阳光的股权比例为 95%,陈以平先生持有安徽阳光的股权比

例为 5%。

以安徽阳光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09,044,706.64 元为依

据,确认股权转让价格为 5,500,000 元。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出 股权转让后注 股权转让后注册资

序号 姓名 注册资本出资额

资比例 册资本出资额 本出资比例

1 陈以平 / / 500万元 5.00%

2 本公司 10,000 万元 100.00% 9,500 万元 95.00%

合计 10,000 万元 100.00% 10,000 万元 100.00%

1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由于自然人陈以平先生为本公司副总经理,

系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此次陈以平先生参与安徽阳光股权转让的行为构成关联

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

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陈以平先生系本公司副总经理,为本公司关联自然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陈以平,男,1975 年出生,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大专学历,1996

年 8 月至 2001 年 1 月先后担任公司技术中心技术员、电子技术部副经理;2001

年 9 月至 2010 年 4 月历任浙江阳光照明有限公司技术经理、副总经理;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10 月担任公司电子技术总监;2014 年 3 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

理、安徽阳光总经理。

陈以平先生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

的其它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安徽阳光基本情况如下:

安徽阳光目前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为向关联人股权转让。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梅山湖路阳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卫

注册资本:一亿元

成立时间:2013 年 6 月 5 日

经营范围:照明电器、LED 照明产品生产制造。

2、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

单位:元,经审计

2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174,377,720.71 291,875,622.21

净资产 95,021,454.92 109,044,706.64

营业收入 82,976,604.06 163,892,785.25

净利润 -2,617,361.77 14,023,251.72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公司对本次交易聘请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安徽阳光截

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报表进行了专项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中汇会审

2016[3922]号),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审计后的净资产为依据,每 1 元注册资本

按 1.10 元的格进行转让。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转让的自然人为安徽阳光的现有管理人员,有利于充分调动安徽阳光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中长期激励体系,有效推动

安徽阳光可持续发展。同时,本次转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并遵照公平、公正的

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在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就该交易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公司独

立董事在审核相关资料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安徽阳光照明电器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O 票的表决结果,同意将

公司持有安徽阳光股权的 5%部分转让给安徽阳光总经理陈以平先生。上述股权

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安徽阳光的股权比例为 95%,陈以平先生持有安徽阳光

的股权比例为 5%。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上述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的决策及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述关联交易的自然人为下属子公司的现有管理人员,本次股权转让有利

于充分调动子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中长期

激励体系,有效推动子公司可持续发展;

3

3.上述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有利

于实现公司经营的多元化发展及保护小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特别是非关联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意见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3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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