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明:关于浙江阳光美加照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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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 2016-025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阳光美加照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转让金额:250 万元

过去 12 个月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未进行过交易。过去 12 个月本公司与

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阳光美加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美加”)系浙江阳光照明电器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

民币。

为进一步健全浙江美加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浙江美加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责任感和创造性,有效推动浙江美加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拟将公司持有

浙江美加股权的 5%部分转让给浙江美加总经理李阳先生,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本公司持有浙江美加的股权比例为 95%,李阳先生持有浙江美加的股权比例为

5%。

以浙江美加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49,031,491.72 元为依据,

确认股权转让价格为 2,500,000 元。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股权转让后注 股权转让后注册资

序号 姓名 注册资本出资额

出资比例 册资本出资额 本出资比例

1 李阳 / / 250万元 5.00%

2 本公司 5,000 万元 100.00% 4,750 万元 95.00%

合计 5,000 万元 100.00% 5,000 万元 100.00%

1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由于自然人李阳先生为本公司副总经理,系

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此次李阳先生参与浙江美加股权转让的行为构成关联交

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

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李阳先生系本公司副总经理,为本公司关联自然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李阳,男,1967 年出生,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硕士学历,2008 年 7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公司产品研究所负责人;2011 年 3 月至 2014 年 3 月,兼任公司

技术总监;2014 年 3 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浙江美加总经理。

李阳先生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

其它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浙江美加基本情况如下:

浙江美加目前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为向关联人股权转让。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通江中路 20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成立时间:2015 年 5 月 25 日

经营范围:照明电器(除灯管)及其仪器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服务;电

工、电器及其原辅材料、照明电器原辅材料、元器件、仪器设备、LED 照明产

品的销售;LED 照明技术的开发、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

务。

2、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

2

单位:元,经审计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51,001,348.03 59,946,456.69

净资产 49,159,586.27 49,031,491.72

营业收入 319,752.40 12,631,157.65

净利润 -840,413.73 -128,094.55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公司对本次交易聘请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美加截

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报表进行了专项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中汇会审

2016[3925]号),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审计后的净资产为依据,每 1 元注册资本

按 1.0 元的价格进行转让。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转让的自然人为浙江美加的现有管理人员,有利于充分调动浙江美加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中长期激励体系,有效推动

浙江美加可持续发展。同时,本次转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并遵照公平、公正的

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在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就该交易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公司独

立董事在审核相关资料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阳光美加照明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O 票的表决结果,同意将

公司持有浙江美加股权的 5%部分转让给浙江美加总经理李阳先生。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浙江美加的股权比例为 95%,李阳先生持有浙江美加的股

权比例为 5%。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上述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的决策及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述关联交易的自然人为下属子公司的现有管理人员,本次股权转让有利

于充分调动子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中长期

3

激励体系,有效推动子公司可持续发展;

3.上述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有利

于实现公司经营的多元化发展及保护小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特别是非关联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意见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3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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